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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2)

时间:2014-12-25 16:29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曾庆金 点击:

  案例分析:孙伯在公园散步时,因为感冒打了一个超响喷嚏,随着这声喷嚏意外发生了:旁边行走的穿高跟鞋的柳姑娘一声惊叫,摔成骨折。柳姑娘要求孙伯赔偿医药费,孙伯认为打喷嚏不犯法,拒绝赔偿,于是柳姑娘告上法庭。在此案中,应该说柳姑娘的原因力较大,穿高跟鞋重心不够稳定,自己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孙伯的原因力较小,通常情况下打喷嚏不会引致旁人摔伤,故只应分担小部分损失。值得指出,经济状况不应当是主要考量因素。这是因为,经济状况不是发生损害的原因,也与是否受益毫无关系。当然,如果通过调解,经济状况好的一方愿意多分担一些损失,也是可以的。

  四、公平责任原则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和适用,都存在一些缺陷。缺陷与完善建议以下: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分析:2011年8月15日,陈涛骑电瓶车至成都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天降茶杯”砸中他的头部,医疗花去十几万元,但还是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创伤性癫痫。因为找不到“扔杯人”,陈涛花了2年多时间来确定可能侵权的众多商家,然后告上法庭。2014年6月18日,法院判决124户商家每户补偿陈涛1230元,共152520元。

  第一,上述法律规定,误伤了不少无致害行为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除侵权人外,其他123户商家都是无致害行为人。事故发生时,无致害行为人在房里做事或者聊天,往往是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在房里做事或者闲聊,难道还要全程录像?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证明自己无致害行为,就要分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很不公平的!很多商户都表示不能理解。

  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平责任只是适当补偿,受害人也要承担部分损失,这不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陈涛说:判决的补偿款太少了;另外,如何尽快拿到补偿金,还是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每户商家拿出1230元-钱不是问题,问题是无致害行为人-有的不愿意出钱。如果是一般住户,抵制交钱的就更多了)。

  第三,上述法律规定,不利于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发生。高空抛物者因为混在人群中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无法促使其改变不良行为;通过“株连”的方式,也无法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因为邻里没有相互监督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此外,以后碰到此类案件,责任心不强的警察或者法官,在查找侵权人时就会敷衍了事。

  上述分析表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既损害公平,又无法破解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伤人案难题。治理高空抛物必须多管齐下:物业管理防控在先,装用全方位的摄像监控设备;司法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用心办案,相信可以找到绝大多数的侵权人;如果少数侵权人确实无法找到,国家有责任救助受害人建议修改时:删除此条规定。

  2.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是什么意思?“实际情况”指的是什么?双方怎样分担损失?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容易造成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有的法官为了早日结案和完成办案率,将难以认定有无过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将无过错责任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将难以确定损失分担比例的案件平均分担损失。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仅在2010年6月30日作出只有4条的简单解释(溯及力、医疗损害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补偿损失的项目、分担比例的根据等。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公民无违法无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要求其分担损失,往往会引发抵触情绪,也会使人对法律的公平价值产生怀疑,不利于培养和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提升公民的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是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王全弟,李挺.对《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新解读.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3]孙兆云,王英占.天降杯具砸伤人,124户商家每户补偿1230元.成都商报.2014-06-19(5).

  [4]姜玉,刘艳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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