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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2)

时间:2015-09-14 09:39 来源:发表吧 作者:韩德利 许政 点击:
  最后,宪法法院的审查内容具有全面性,审查方式具有多样性。完全能够承担我国的违宪审查任务,弥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构建
  (一)宪法法院的组成和地位
  宪法法院由十八位大法官和若干助理法官、书记员组成。其中大法官在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中遴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无限制。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任期无限制,并不等同于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因为如果实行法官终身制,可能因为法官的政治倾向,造成对我国宪政的破坏;如果规定法官任期制,可能因为频繁更换法官造成对我国法治建设连续性的破坏。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法官任期多久,必须保证他们的职务保障权,即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在法官任期内不得更换或者罢免。
  宪法法院分为两庭,都由九人组成。一为备案审查庭,或者称作事先审查庭,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先审查;一为事后审查庭,或者称为宪法诉讼庭,负责对生效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后审查,并受理宪法诉讼。
  宪法法院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
  (二)审查范围
  首先,立法的合宪性当然是其审查对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属于这一范畴内。另外,行政规章,行政决定、命令(红头文件)也应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
  其次,执政党行为的合宪性理应是其审查对象。因为执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巨大的作用。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如果执政党滥用权力而不受监督,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伤害。比如,“文化大革命”、党章中直接写明“接班人”,这些都是严重的违宪事件。
  再次,宪法诉讼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宪法诉讼,是指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该公民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当然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前提,必须已经穷尽了其他法律救济手段方可为之。如屡受程维高打击报复的郭光允,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完全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三)审议制度
  第一,宪法法院既可以对立法进行事先审查,即备案审查,也可以进行事后审查。但是事后审查必须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二,宪法法院既可以对立法进行抽象审查,也可以进行附带式具体审查。但是附带式审查,只审查争议法律的合宪性,对于案件的具体问题裁决交由原审法院裁决。
  (四)审查程序
  对于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即可。对于抽象审查,提起主体可以援用立法法的规定,即主要国家机关可以提出,但是公民应当排除在外。因为普通公民可以通过附带审查的方式解决争议。对于抽象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必要时可以听证。对于附带式审查,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无论是哪一种审理,都必须完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起诉和受理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裁决程序、裁决执行程序等。
  (五)法律效力和制裁
  对于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实行一审终审制,裁决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对于基本法律的审查,实行二审制。即宪法法院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只有初步审查权,最终的合宪审查权归属于全国人大本身。
  对于违宪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宣布其无效,不是一种制裁,对于立法部门也无从制裁。关键是对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要进行制裁。而制裁更应该体现其政治性,比如责令辞职、弹劾、罢免等。因为没有制裁,就不能体现宪法的权威。
  四、结语
  通过评述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考察其他国家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只有宪法法院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建立宪法法院,并构建相应的审查制度,审查程序,才能把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落到实处,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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