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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强奸罪中“轮奸”的认定

时间:2015-09-30 09:49 来源:发表吧 作者:黄金强 点击:
  【摘要】轮奸不是具体的罪名,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关于轮奸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轮奸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只要有强奸的行为即可;一种观点认为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轮奸。轮奸的认定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准确量刑,刑法分则并没有对轮奸的认定标准加以具体化,再加上对受害人的同情心,导致很多情况下轻刑重判,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从轮奸的定义出发,对轮奸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力图使轮奸的认定标准更客观、准确。
  【关键词】强奸罪;轮奸;既遂;量刑
  一、轮奸定义的厘定
  刑法分则并没有对什么是轮奸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轮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轮流强奸同一女子,可以看出轮奸在人数上要求两人以上并且是男子,在犯罪对象上要求是同一个妇女,行为方式上为轮流即依照次序一个接替一个。刑法理论中关于轮奸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者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指两人以上在一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无论是汉语词典的解释,还是刑法理论通说,对轮奸的定义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人数要求、行为方式、犯罪对象,刑法理论对轮奸的要求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轮奸的定义可以界定如下:轮奸,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包括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轮奸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妇女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可以是有预谋的,也可以是临时起意,甚至相互之间并无语言明示,但行为人都相互帮助,行为人之间心照不宣;同一时间段内,不能仅凭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而要考察时间的连续性。只要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对同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也应视为轮奸。比如甲男和乙男出于强奸丙女的故意,控制了丙女,甲强奸后,乙将丙带回家强奸,甲和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轮奸的行为。
  二、轮奸的具体认定
  (一)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为前提
  根据轮奸的定义可知,轮奸要求各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如果有一名男子构不成强奸罪,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轮奸,比如,A为15岁,B为13岁,先后将一女强奸,对A就不能认定为轮奸。当然在三名以上男子共同强奸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不构成强奸罪,并不影响其他人轮奸的认定。轮奸为强奸罪的特殊形式,轮奸要求主体为男子,如果女子教唆两名以上男子强奸她人的,能否对该名女子认定为轮奸?笔者认为女子不能成为轮奸的主体,对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强奸罪的主犯来对待,该女子的量刑起点应高于被教唆的男子,也应在十年以上。
  (二)以各行为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为标准
  轮奸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既遂,有的认为强奸罪为行为犯,轮奸的认定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轮奸;有的认为只要一人行为达到既遂,就能认定为轮奸;还有的认为轮奸要求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到达既遂即幼女为接触、其他妇女为插入,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行为或者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都不能认定为轮奸。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看法,认为成立轮奸要求各行为人均需亲自实施奸淫既遂即对单个的犯罪主体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必须达到插入或接触的标准。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或强奸未遂的均不能认定为轮奸:(1)轮奸不是具体罪名,为强奸罪情节加重犯,强奸罪虽然为行为犯,但并不代表行为人具有强奸的行为时即为轮奸,轮奸的认定还必须要求各行为人进一步实施强奸行为,不能因为一旦有强奸的行为,同时在数量上达到两人以上就认为是轮奸,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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