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人们乐于谈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是对商家的权益保护却鲜有提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家权益就没有保护的必要。本文就通过论述商家权益损害的主要表现,阐述经济法下的商家权益保护和商场管理。
关键词:经济法;商场管理;商家权益;保护
一般来说,在经济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全面。但是在2014年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的“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这一条款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还能够促进商家在网络经营中诚信交易。但是,该条款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一些困境。一些消费者不加限制的退货,滥用这项权利,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一、商家权益损害的主要表现
1.遭遇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五条,就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的市场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同时还列举出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四种限制竞争之外,其余七种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毁谤等。在现实生活中,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是最常见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产品成本价格来销售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行为常常会引发恶性地价格竞争,对中小企业打击最大。而市场混淆主要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与知名品牌相混淆以及假冒质量标志,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造成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比如2016年3月上海工商局就查处了17件“迪士尼”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是假冒侵权。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和质量夸大其词,引起他人的误解,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与商场的合同纠纷
现在,许多商家的生意经营都是依托商场店铺,所以商家与商场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合同纠纷,损害商家利益。例如云南昆明的一件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中原告张某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一共三年。但原告张某在经营不满一年之后,被告向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于是整个市场关闭,原告被迫关门停业,导致血本无归。这则案例就是商场单方面毁约,造成商户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商户作为受害方,应该积极诉诸法律,请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3.对商家不利的法律条款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无疑是最大的亮点。该条款提高了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增强了其对市场的信息,对拉动消费有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在看到“反悔权”进步之处时,也不得不这项制度的另一面,那就是“反悔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出台该条款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网络消费的特殊性,所以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权利限制,于是问题出现了。如果某些不良的消费者权利滥用,进行无限制的退货,那么必然会损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
二、经济法下商场管理与商家的权益保护
1.商场管理应该遵循经济法三大原则
为了保证商家的合法权益,商场应该遵循经济法的三大原则。一是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商场管理者有责任对商场内部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管理活动,维持商场地正常运行,给商家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二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商场管理宏观上,要依照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来从事管理活动;微观上积极实现与商家的经济资源和信息共享,对货物储备、货物清仓等购销业务提供规律参考。三是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可持续发展,商场和商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要想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保持平衡,就必须考虑整个商场的经济发展状况。
2.严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信一直都是为商之本,所以每个商家都应该秉承这一原则,自己做到诚信经营,并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低价倾销、市场混淆、虚假宣传这三种情况,商家应该做出及时的应对。比如针对竞争对手低价倾销,商家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和对手一起降价,而是应该将自己的产品做成特色,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于市场混淆,最主要的是要商家加强法律意识,要对侵权说“不”。而针对虚假宣传,商家要勇于监督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以产品为核心应对制度漏洞
产品质量是商家生存之本,并且古语有云:“真金不怕火炼”面对制度漏洞,商家的应对策略应该是完善自身,提升产品质量。只有给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才能得到市场和顾客的肯定,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三、结束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维护。针对商家常见的利益损害问题,除了解决制度漏洞之外,商家自身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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