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

时间:2017-10-09 10:3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彭振 点击:

  (二)教学方式有待创新 

  现阶段的法律教育大多采取的是单一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主要是以教材的讲授为主,最终以试卷的形式进行测试。这种方式使得法学教育成为单一追求考试答案的生硬培训形式。相应的,法律的学习过程还存在着不善于动脑的问题,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于讲授的知识,往往死记硬背;对于教师提出的问题,不加思考就翻书找答案;而对于教师所布置的作业,也是应付差事的完成。这就使得法律教育成为了被动的学习的过程,而其中的重要因素就是教学方式的陈旧和乏味。例如,有的教师上课“满堂灌”,课堂互动性较差,学生听课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了教学效果欠佳。 

  (三)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教育是文史哲主导的模式,加之20世纪90年代前缺少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西南地区法学院校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践教学时间少,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为2-3个月,实践时间往往是大四上半学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学生在实习单位往往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传送文件、打印资料等,并没有真正进入工作的实质,学不到真正的实践经验。二是对实践教学的重视不够。一方面,法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考核制度不够全面,学生完成实践后只需要提交实习单位的证明即可,而这种考核方式往往会导致学生应付了事,实习过程中不认真、实习日期不足等现象。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远远跟不上实践教学的需要,如学校无法提供学生实习的住宿、路费等费用,导致学生只愿意在离学校较近的单位实习,参与实践的选择性变小。三是对实践的指导不够。实践是需要指导的,只有充分的指导,才能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升。当前,许多社会实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而是简单安排工作。 

  (四)法学教育层次不明确 

  当前,法学高等教育主要分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但这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并不十分明确。“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更多复合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不同阶段教授不同的知识。如本科阶段打基础,硕士阶段则可以学习一门东盟国家外语或者法学,或者招收本科阶段为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攻读法学硕士研究,从而实现“法学+经济学”“法学+小语种”“法学+国际贸易学”等交叉培养。博士阶段则是有针对性的专门学习某一领域的法律,达到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浓厚的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但当前法学教育却显得层次不明确,例如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在培养方案、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最终导致法学学术型人才缺乏理论,应用型人才缺乏实践的现象。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一)加强国际化课程建设 

  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安排要体现差异化。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共性过多,差异性不足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法律人才的同质性问题,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差异化需求。法学课程的差异化有利于高校开展差异化的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活动,有助于解决当前法科毕业生所面临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就业压力大的问题。二是结合“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开展东盟经贸法、越南法律、泰国法律、东盟国家小语种等课程教学,促进法律人才的差异化培养,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同时,大幅度压缩理论教学课时、增加实践性教学课时,明确法律外语的课程性质、做好基础外语和法律外语的教学衔接、听、说、读、写、译多种能力的均衡发展等。 

  (二)不断创新和完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是一种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策略体系。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因素: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以及教学评价。③创新教学模式,需要建构和推行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由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提出,案例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对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有很好的效果。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重点内容就是如何把案例教学与理论相结合,更好地促进法律学习的效果,特别是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等课程,就应该尽量挑选真实的国际案例进行讲解,让学生真实的感受案件。 

  (三)增加实践教育实效 

  法学实践教学除了传统的毕业实习、庭审旁听等活动之外,还应当尝试一些新的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如提高诊所法律课程的实效性,应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加强教师配备,采用集中授课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授课方式。0西南民族地区高校法学实践改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压缩培养规模,明确职业趋向;增强法学教材的实践性;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实践取向;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i为法学实践教育提供资金与制度支持i改革教育评估的尺度;促进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制度性互动等,并将这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0同时,还可以增加野外田园调查、法律剧场、庭审直播、法院庭审进校园。二是加强诊所式教育,让学生真正体验法律工作中的各项内容,在课堂上就学会如何如当事人进行交谈、如何询问案件情况、如何开展诉讼,等等。三是将法学实践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阶段,而不仅仅局限于大学的某一个时期。四是加强对实践的考核力度,提升实践考核的标准,提升教学实践效果,让学生在实践中真正学到知识、增长经验。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可以客观科学的对实践教学运行体系的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也可以对学生施加压力和激励,促进他们更好地完成任务。 

  (四)调整师资力量 

  法学院师资结构以法律专业为主,很少有外语、国际经济贸易等专业出身的教师,西南地区法学院校应该尽量利用其它学院的师资力量,实现教师资源的共享。例如,可以安排东盟语言课程的教师参与到法学院的课程教学中,以实现语言课程的教学。同时,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适当引进校外专业人才补充本校师资力量。如可柔性引进中东部地区高校法学教师参与课程教学和科研工作,或者聘请公、检、法、司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作为兼职老师指导学生。 

  (五)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深化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 

  发展和完善“3+1”人才培养模式。“3+1”模式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国际交流模式,既3年在国内学习,1年在国外学习。其中,在国内的3年主要是学习大学基础课程和专业知识,在国外的1年则主要是学习和熟悉国外语言,了解国外的文化并学习国外关于本专业的理论和实践。“3+1”模式是培养复合型国际人才的有效途径,在本科、专科合作办学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国际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合作办学,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协调人才的“通用性”与“专业性”的矛盾。但据了解,西南地区法学院校的学生使用“3+1”模式进行培养的并不多,主要原因是法学本科学生面临司法考试的压力,有的学生在大四甚至大三就投入司法考试的准备,没有足够的时间到国外交流学习。完善法学院校“3+1”培养模式,可以对学生的出国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如针对面向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培養,可以选择在大二或者大四甚至在研究生阶段出国交流学习,对于学习的内容既包括该国语言也包括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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