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本币现金池管理中的税收和费用问题(2)
时间:2015-07-22 09:30
来源:发表吧
作者:祝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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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息支出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要逐笔征税,不能轧差结算,因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计算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利率依据在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这就产生了实际操作上的具体问题:究竟超过或低于标准的百分之多少算作畸高或畸低?
通过查阅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的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不过企业也不能完全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大多数企业采用的做法是: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有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低于其借款成本,为了避免有转移价格之嫌。这种做法不仅节省了相关的利息费用,还避免了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的质疑。
3.营业税
在现金池中,对放款人赚取的利息收入要征收5%的营业税。主账户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是上划还是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
在现金池模式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利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到其他资金短缺的子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我们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就是一笔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集团企业却因此缴纳了两笔营业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过现金池进行资金划拨会导致大额营业税的支付,加重了企业财务费用的负担,与现金池管理的理念背道而弛。很多企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作方式,留下违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是根据《税法》中营业税的相应规定,税务部门很难就目前的营业税条款做出调整。
针对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银行纷纷对原有的现金池架构做出相应的修改,不再是统一由子账户向总账户发生借贷行为,而是子账户之间先做调剂,然后再以余额与总账户发生交易,这样一来,企业集团就可以比较方便也比较合规地节约税务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集团企业也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账户。同样可以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账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降低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从而为企业减少了相关费用的缴纳。
4.银行手续费
在现金池结构中,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充当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仍需对每笔委托贷款服务收取代理费用,有些银行还会对参加现金池的账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账户管理费。这样一来,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
所以,企业在选择银行时要确保不会对大多数子公司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要考虑到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同时企业也要充分注意银行的服务质量,银行的现金池有多种结构,如母虚子实、子虚母实等,企业在与银行进行合作的时候可以向银行进行咨询,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量身定制一套现金池结构,还应当与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律师、税务人员等进行一定的协商和沟通。国内的一些银行在推出现金池服务的同时,往往都有自己服务的特色和强势的地方,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色和强势是不是能够真正与企业资金管理需求相符,从而为企业最大限度地带来经济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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