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手段还是经济手段让年轻人“常回家看看”(2)
四、“常回家看看”的现实困境
我国人口分布已不同于三十多年前,年轻人为了工作四处流动,从乡村流向城市,从内地流向沿海,人口流动常态化。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总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己达到26139万,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11700万,十年间增幅达到81.03%。[9]精神赡养对于与子女一起居住的老人自然比较容易解决,对于远离父母为生活和前程奔忙的年轻人来讲,实现“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却存在诸多困境。
困境之一是收入对于年轻人“回家看看”的制约。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安身立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因为工作的绝大部分收入用来支付住房、医疗、应酬交际、个人娱乐后,可支配收入所剩无几,对一部分生活在底层的人来说,不断增长的交通费用使得跨越遥远的距离从工作地返回家乡探望父母是一笔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虽然说孝道与亲情无价,但收入水平不高确是活生生的现实,即使有心尽孝,也无力返乡。而对于另一部人来说,由于出外打拼多在工作机会比较多及生活成本比较高的大中城市,即使有把父母接来身边照顾的想法,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也只能望而却步,遑论那些身体不好不能长途旅行的年迈老人,他们的亲情家园也只能是梦里落花而已。
为了支持子女对父母的尽孝行为,国家于1981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体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实际需要,单位还应当提供路程假,而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除此之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还应当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当前我国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与三十多年前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非公有企业占据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远远超过公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从2008年到2012年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总数的比例在75.51%-78.53%之间[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年鉴的就业基本情况表计算],但这部分劳动者并不在1981年《规定》的受益范围内,探亲费用由个人支出。
困境之二是闲暇时间对于年轻人“回家看看”的制约。虽然国家早在2008年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这一法律上的硬性规定在实践中却遇到软约束的困境。例如第五条中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条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留给用人单位灵活调整的余地比较大,而用人单位又往往把薪资奖金、晋升考核与休假时间挂钩,导致一方不愿放年假,一方不敢请年假。此外,2008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第17条中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要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条款,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如何计算则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年假的执行上,企业握有主动权,条例的约束对企业来说是软的,而软的约束在现实中是效果有限的。这样,由于年轻人得不到年假时间,法律上的“常回家看看”只能变成现实中的“想回家看看”。那么企业为什么不愿意主动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呢,原因自然在于职工离岗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产生经济损失。
五、解决“常回家看看”困境的经济手段
怎样才能把“常回家看看”的愿景变成现实呢?造成年轻人“不回家看看”的两个原因都与经济有关,如果纯粹依靠法律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尽孝的道德问题。法律自然有维护道德的功用,所以先儒们将法律儒学化,德刑相辅,但如果只依赖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那就会变成“法律万能主义”。[10]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和弘扬儒家传统的孝道文化,还需借助经济手段。
孝道文化的维护、家文化价值观的宣扬,不仅是公民个人的道德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和企业的责任。公民个人是尽孝的行为主体,也是尽孝行为的受益人;政府是公权机构,负有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倡行传统孝道的责任;企业是社会的经济单位,是大家庭文化的受益者,也应负有社会责任。政府应建立一套维护孝道亲情文化的经济机制,将劳动者个人、政府及企业纳入其中,保证劳动者有能力尽孝心、企业有意愿帮助劳动者行孝,引导尽孝的道德风尚。在这种机制下,老年人权益也能得到维护与尊重。目前我国尚没有成熟的经济机制支持鼓励尽孝行为,但可以借鉴儒家文化圈内其他国家的做法由政府设计出一套中国特色的尽孝机制,这套机制的根本原则应该是让利于民。具体来讲,政府可以利用财政税收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在社会福利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一是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在住房方面为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共同生活提供方便。[11]在现在廉租房和保障房供给政策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增加保证三代人共同居住的大面积房屋的供给,并优先分配给与老人共同生活的被保障家庭。在购买大面积的商品房而申请银行贷款时,如商品房用来与老人共同生活,政府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如遇有收入水平不足以支持购房贷款但又愿意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政府担保机构可以考虑其他贷款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安排贷款担保。
二是所得税方面的调整。现在的个人所税以个人收入为基础进行征税已经不能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形势,随着人口老年化趋势加剧,税基人口比例越来越少,税源也就越来越枯竭,应该改为以家庭收入为基础进行征税。家庭收入以共同生活的整个家庭三代几口人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这样那些与父母共同生活而父母又无社会保障基金可以领取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会大幅下降,等于间接提高其可支配收入。销售旧有住房购买新住房是为了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则免除旧住房的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于积极安排职工休探亲假的企业,政府可以安排一定额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减免。对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赡养者,继承父母遗产时应予以减免遗产税。
三是补贴措施。对于与老人共同生活但家庭收入水平不能达到当地一定程度的,政府可以每年提供一定金额的补贴,缓解赡养者的经济负担。当前的地区经济差异使得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地与子女工作地相隔遥远,对于想回家探望父母又囊中羞涩的年轻人,政府可以提供路费补贴,哪怕是单程的路费补贴也能减轻劳动者的交通费用负担。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居住地不超过“一碗热汤”的地理距离的还应该给予老人护理补贴费用,用于居家养老所需。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