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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文化项目产业化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分析(2)

时间:2014-06-02 11: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宗碧 点击:

  原生态文化活动在当代是多元的,包括人们的原生性生活资源或生活方式的需要,也包括人们用于商业开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对待文化的不同情况,如侗族大歌在鼓楼里被自娱地歌唱,与在歌厅和舞台里商业性演唱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它们包含了原生态文化的内在矛盾,前者的维度属于真正的原貌性保持,后者属于重构性消费。二者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对立和张力,也使人们在认知上形成矛盾。

  2013年9月27日至29日,贵州省黎平县举办第六届侗族鼓楼文化艺术节之际,召开了“侗族大歌、侗戏保护与传承的全国论坛”学术研讨会。会上有学者针对侗族大歌从鼓楼的传统演唱模式改为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的演唱情况,提出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的演唱已经不在原有的文化背景上表达,这种情形是否仍属于侗族大歌提出了疑问,即如何理解原有文化背景与新文化背景下侗族大歌演唱形式的差异,人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的侗族大歌,即在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是否仍属于侗族大歌?

  毋庸置疑,现实的侗族大歌演唱已经包括了以上这两种情形。针对这种情况,人们认识上也形成了两种态度:一是基于传统社会背景和要素的要求,只有在鼓楼演唱的侗族大歌才是原本意义上的侗族大歌,即原生态侗族大歌,而在现代化舞台和其他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则不是原生态的侗族大歌;二是从文化理解为变化和发展的范畴来看,只要包含传统的基本要素,都应可以归入一定的范畴。因此,那些在现代化舞台和其它形式和场景演唱的侗族大歌也应是侗族大歌。

  以上两种观点表达了原生态文化的两种实践主张和分野,即原貌性范畴与重构性范畴之别。在理论上,范畴是指事物的存在形式,即存在类别的规定。原生态的原貌性保护,更多地是从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文化的。文化遗产保护一般以维持对象原有状况为基本目标,即不以改变对象原因状况为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原貌性保护,不允许改造、加工,有的甚是不能移动。之所以如此,在于不只是文化遗产载体容易被损坏、被腐蚀,根本原因是维持文化遗产载体的原貌才能保持它作为历史媒介的意义,完整提供其应有的文化信息含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制定有各种公约,各国也相应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都从价值目标和技术路径等各种层面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和要求。我国许多文化遗产都以原貌性保护为主。个别项目需要恢复重建,那也是以原貌性为准则。文化遗产的旅游参观,都要求实施限制性规定,目的是解除过度负荷形成的对项目的破坏,不能因经济目标而牺牲遗产性质,造成破坏性开发,这是有严格规定的[1]。

  而非文化遗产的文化保护思路则不同,往往以生产的形态出现。它们的文化内容不一定是经典性的,通常是世俗性和大众化的,是民间普遍参与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的传统文化实践,没有严格标准和技术指标,属于自由运用。而之所以如此,在于这些文化的出现,它本身的发生是适应工业、商业的市场社会转型,使传统范畴实现价值重新发现并转换为现代社会需要的和能够融进当代社会生活的现象。文化产业化现象是在现代社会背景下,重新把握、利用传统资源、技术的行为。因此,在许多以原生态文化冠名的企业、产品中,传统资源和技术是进入生产领域的,对传统资源的利用是可以加工、改造的。山东省青岛市的青岛原生态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它生产的是清洁空气的各种活性炭室内产品,它使用了原生态概念,这是从排除工业污染维持传统的“生态”环境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来设计产品的,它只是在价值理念的功能追求上关联了传统,但是在项目的原料、技术和使用场景上都属现代[2]。

  根据这些事例,原生态文化实践又具有了不同于原貌性保护的一种重构性形态,这种形态具有促进文化发展的特征。基于此,人们以“原汁原味”来描述和使用原生态文化概念,不包括重构因素或排斥重构因素,那只是对原生态文化现象的片面指认。

  事实上,原生态文化活动具有双重面向:一方面是原生态文化在资源上来源于传统,因而基于文化遗产的视角强调文化本身的保护与传承则主张原貌性保持;而另一方面,原生态文化产业化需要面对市场,从而基于市场开发的商业视角则强调的是在文化范畴内实现价值重新发现并重构为当代社会需要的对象客体和产品。原生态文化本身包含了“传统”与“现代”的二重性,它就是这样一种矛盾性的结构物。如果过于强调传统因素的偏向,它就抑制了传统在当代的创造性,弱化了文化的当代性及其意义,使文化本身逐步丧失传承功能,出现流失的可能。而如果过于强调对传统的现代加工和创造的偏向,那它就减弱了传统性,从而丧失文化的独特性,对文化的多元性也造成损失,在另一个层面上弱化了传统文化的流传,或者直接取缔了传统文化在当代的存在,全盘否定了传统文化,危及民族的认同本身。

  以上这两种情况,反映出人们的主观意志形成的两种对待传统文化的意见。基于维护传统这一立场的人们认为,原生态文化就应该是原貌性保护,把“原汁原味”当作原生态文化的基本特征,苛求人们对任何文化遗产都不能改动,在静态上谋求文化的历史保存价值。而基于开发需要为立场的人们,认为文化是活态的,静态保护只是一种虚幻[3]。因此,应当面向当代对传统文化进行改进才能利用并表征其价值。这两种规定构成了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

  诚然,原生态文化活动是一种以传统文化为资源的文化再生产,所包括的“传统”与“现代”的二重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矛盾性的存在就是原生态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它表达了文化以此为关系衔接过去和面向未来。这种关系是辩证的,即一种扬弃的关系。传统不过是现代体现出来的传统,而现代不过是过去发展而来的现代,现代是包含对过去继承的,二者既对立又统一。因此,原生态文化现象在实践上就是矛盾的,表现为原貌性保持与重构性消费之间的对立和张力。社会实践不能否定这种对立和张力,而在于如何把握好这种对立和张力,即掌握这种矛盾关系的度。

  三、独特性价值保持与普适性传播之间的矛盾和张力

  原生态文化项目作为文化的特定形态,它的特点可以从许多方面观察出来,如客体内容的多元性、文化资源的传统性、文化缘起的实践性、价值呈现的重构性、生活导向的生态性等。但是,原生态文化的根本魅力还在于它的独特性,包括与其它文化之间的异域性差别和异质性差别。原生态文化活动所涉的内容包含遗产、生态、经济、法律、习俗、音乐、舞蹈、教育、宗教、食品、服饰、医疗、旅游、体育、节庆、绘画、摄影等[4],但它紧扣传统。一般地把源远流长、内容独特文化事项归入“原生态文化”的客体,基于这样的资源归类,并通常把“原生态”的属性解释为原始、原生、原真、原貌的文化形态,概述为原汁原味。这里,原汁原味的使用在于强调对象的文化内涵和负载的信息、技术及其特征与现代文化的区别,实质是从传统性的角度强调了文化内容的独特性。

  原生态文化不仅在于强调其来源的非当代性,关键还在于强调它发生和存在于特定族群,是其它民族不具有的这一情形。由于文化的族群性特征,“原生态文化现象”与民族性是直接关联的。在某种意义上“原生态文化”主要就指的是民族民间文化,因为作为传统存在的文化大多是以民族形式存在的,而且往往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少数民族一般居住在边陲地区,受现代化的冲击不大,从而传统文化容易保存,以致原始、原生、原貌的民族民间文化得以保存下来,构成了传统文化的资源。原生态文化不仅在内容上具有民族性的关切,而且在价值意向上也具有民族性的关切,以此形成了民族性的特征[4]。文化的民族性在一定意义上就表达了其发生和存在的独特性,进而构成了不可代替性。

  原生态文化的独特性和不可代替性往往使其客体形态的资源类型具有稀缺性[5]。文化与经济不一样。经济具有全球化倾向,并且在财富形式上具有以货币为媒介的“同质性”的结构化和实践特征。但文化的价值形成却是基于文化内容的多样性,即文化的多样性是文化本身的价值所在。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保持文化多样性作为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基本目标。

  而需要深入理解的是,文化的多样性是针对全球整体而言的,而对于特定的文化项目在文化整体之中的构成则是单独的或唯一的,即以独特性来表达多样性。这样,以文化的独特性保持来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则是文化学界的基本共识。原生态文化实践以及文化遗产保护都属于以这种价值观为前提的行动,只是它们保护或利用的出发点有所不同而已。显然,原生态文化实践则以追求文化项目的独特性为维度。这无论是从文化项目本身的保护与传承来看,还是从文化项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开发来看,其价值依据都立足于此。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看,原生态文化项目都属于人类特定的生产生活经验以及知识与技能,构成了人类知识或智慧的特定方面并形成不可代替性,因而具有保护、传承的意义。

  而在经济意义上,正因为它的独特性,使其在多元文化中构成了文化的异域性或异质性,这种差异性就构成文化交流的必要性,从而异文化的认识、体验也就成为族群之间互动的内容,文化旅游的经济项目才生长出来。因此,以旅游为路径的原生态文化产业化,在经济目标上也是基于其文化的独特性形成的,只不过这种独特性是使用价值形态上的规定。但是,任何商品都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会成为商品。

  原生态文化在经济开发上,第一是就文化项目使用价值的发现或提升,关注文化项目特有的生产生活价值是必须的工作内容。这样,目前几乎所有原生态文化项目的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都把它的独特性作为价值构成的立足点。事实上,这些进入工业化的传统文化,采取“原生态”冠名或产品性能的介绍,就是在构筑其产品使用价值的独特性并谋求以此获得市场份额。这是原生态文化产业运作的一个特征。第二,所谓原生态产品的独特性只是在使用价值层面的设计和呈现,而这个层面又只是产品生产在整个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环节,而不是终端。产品生产出来后,它还要进行市场推介和消费,即成为他人需要的产品并获得交换,才真正成为完成了的商品。而作为经济项目,在市场上要力求通过让渡把使用价值实现为交换价值,事实上交换价值才是目标。原生态文化的当代再生产,实质是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实践,把单纯的使用价值的产品提升为具有价值规定的商品。商品生产是以分工和交换为基础,以追求财富的社会形式(货币为媒介的资本)为目的的,其特点具有不断扩大化的特性。这种扩大化的生产,必然表现为传统文化项目被作为产品不断地生产出来。一般地,具有实体化的物质产品,必然地采取规模化的形式进行,而非物质项目也会通过不断地重复演示、展示来实现市场化的消费。

  总之,只要是走入产业化的路子,追求规模化、普遍化生产就成为必然选择。这样,在规模化的运作下,所谓原生态文化项目就会发生存在方式或认知情形的变化:一方面,可再生产的实体项目从稀缺性变成了非稀缺性;另一方面,非物质项目通过旅游的观赏、体验的消费性展示,文化信息传播不断扩大,使特定的文化项目从少数人认识变成多数人认识或普遍性的了解,原有的文化神秘感逐步丧失。为此,传统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它不仅在对象上使可再生产的原生态文化项目由少变多,而且它们的认识出现从少数人的了解变成多数人的了解,从而不断消解其独特性存在和鲜为人知的属性,这是原生态产业化发展内含的一种趋势和特征。但是,原生态文化的产业化又是以传统文化的这种独特性及其蕴含的使用价值以及鲜为人知的状况作为前提的,保持原生态文化项目的特殊性价值和非普遍性认识,才可经营并有产业化的可能条件。这样,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发生原生态文化产业化,形成了独特性保持与普适性传播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推进原生态文化产业,在其产品的独特性保持与普适性传播之间的矛盾应当引起注意和科学地把握。

  四、“原生态文化”项目市场化开发的准则问题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关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矛盾的关系及其互动形成的必然性就是发展的相应规律。原生态文化产业化发展的内在矛盾体现了传统文化产业化的规律,进行原生态文化的市场开发,应基于这些矛盾所包含的规律来建立实践的准则并采取应对措施。笔者以为这些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一)原生态文化的市场化开发应解决文化传承与经济需要的双重目标和任务问题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文化的产业化趋势推动原生态文化项目进入市场。这是必然性的,而且真正的文化保护与传承必然是生产性,只有进入了生产环节的项目,才能获得现实的价值并在利用中构成文化的活态存在。活的文化才是正在传承中的文化,才是有生命力的文化。原生态文化有项目进入市场,表明这些项目具有生命力的。但是,作为市场中的文化项目是由双重价值构成的。一方面是文化本身的使用价值,要求从文化本身的实际意义上进行传承、保护;另一方面是文化的交换价值即经济价值,对文化项目以商品的形式进行开发、利用。目前的原生态文化实践,在价值目标构制上既不是单纯的文化本身,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实现,应当研究和推进两者的同时实现。其中的重要路径就是改进原生态文化开发、保护的主体结构,使原生态文化的原住民同时体现原生态文化活动的双向主体角色,发挥双重职能。

  (二)原生态文化的市场化开发应在生产性保护中构制文化载体的经典性和传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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