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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英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14-06-03 16:09 来源:发表吧 作者:程俊 李鹏鹏 点击:

  [摘要]审前程序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美、英作为法律相对健全的国家,在审前程序制度方面有着成熟的机制和丰富的经验。本文正是通过对美、英两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的讨论和研究,力图从中寻求一些对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审前程序能起到帮助作用的启示和经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关键词]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3-0014-01

  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庭审之前的必要程序,还给正常、高效开庭留出了相当充分的准备时间。鉴于审前程序是由西方传入我国的,因此,对美、英等西方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的审前程序做必要了解,对更好、更完善地健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审前程序有着可供学习的参考价值。

  一、美、英两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简述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有着明文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开始”,主要由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两部分构成。诉答程序是指在法庭正式开始审理案件之前,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原被告当事人双方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这个程序的开始意味着当事人的诉状被法院受理,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而证据开示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诉讼准备阶段,在法院不参与的情况下,让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所持有的有力证据进行交换,进而使对方当事人对自己所掌控的证据有清楚的了解。这一方法的确立,有效避免了之前庭审过程中因突然袭击以及靠律师巧舌如簧的辩论技巧取胜的不公正现象的出现,进而提升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可能性。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还对审前的具体程序做了进一步规定,联邦民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起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否则,法院将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请求的救济做出对被告不利的缺席判决。”这种制度规定不仅很好地保证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很好地避免了审判过程中人为介入的可能性,在一定限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的审前程序制度。作为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并没有完整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但英国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实践,也在审前制度上有着一定的规范。英国的审前制度往往是在主审官的介入下进行的,主审官除了具有判决力之外,还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一定案件分析和引导,最大限度劝导当事人进行和解,如实在无和解可能,则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搜集的指导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监督管理,为案件纠纷的解决尽最大努力。

  通过对美、英两国审前程序的分析和了解,我们不难看出审前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进行必要且充分的审前程序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案件的争执点和法律过程,同时向对方展示着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都能作好充分准备,避免了证据袭击,从而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有利于实现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①其次,高效的审前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司法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开庭前所做的证据收集准备也可以被看做是为正式开庭所做的前提准备。最后,一套完善的审前程序是标志该国家法制化和诉讼机制科学化的一大表现,这种表现不仅是该国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宝贵经验,还是诉讼程序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美、英审前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拥有现代法律历史相对就少的国家,我国在诉讼的审前程序制度上同美、英等传统法制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甚至不做任何准备就“直接开庭”论还有着一定“市场”。为更好地公正司法,完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多做努力:

  首先,审前制度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的最大特点,而作为司法过程最初环节的审前制度,也应该将公正作为第一原则对待,只有司法公正了,才能切实保证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

  其次,要加强审前程序监督与管理工作。我国社会的特点在于“人治”,也就是说人际关系往往在社会甚至法律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必须确定对审前准备的合理程序,处理好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关系”②,在审前程序中按法律、按制度办事,杜绝法律过程中的徇私枉法现象,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坚持有法必依。

  再次,完善审前程序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我国开始实行现代法律的时间非常短,且法律制定相对于西方法律发达国家并不健全,因此,在对待审前制度时,同样需要在制度完善方面下工夫,不仅要制定合理的审前程序,还应该建立健全答辩为被告人的制度、审前会议制度以及审前书记员或主审法官主持等制度,将审前制度纳入正常的司法程序,保证这一环节在整个法律过程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应该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审前程序,不能将审前程序作为封闭的、限时的制度来看,要随着时代的变迁、具体社会生活环境和社会习惯的变迁来制定适合当时历史发展状况的审前程序制度,制度的长期落后不仅不能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会给公正执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注释:

  ①黄亦瑚,论外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对改革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启示[N],中国政法大学,2002.

  ②张宏民,外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0(4):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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