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3-09-15 15:40 来源:发表吧 作者:周志 点击: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几年来,X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无业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主体,在校学生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
 
  (2)犯罪类型:暴力犯罪、侵犯财产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根据我院近年来统计数据,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罪居于首位,占到43.1%;故意伤害罪占16.7%;抢劫罪7%;此外还有寻衅滋事、强奸等。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因素
 
  (1)从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看:一是文化程度较低;二是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他们大多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妄想不劳而获,从而驱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法制观念浅薄,大多没有受过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易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是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
 
  (2)从家庭因素来看:是单亲家庭及“留守儿童”家庭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单亲离异家庭、父母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因为长期缺乏被“爱”的情感体验也没有学会向他人表达“爱”意,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二是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对孩子放任自流,有的对孩子期望值过高干预过度;三是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给子女以不良暗示,有的父母基于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对社会、对生活充满怨气,长期情绪不良,也对未成年人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3)从学校教育的因素来看:一是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极易产生价值观上的偏差;二是教育的投入不够,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孩子初中毕业时只有十四岁左右,而能继续上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工校)的未成年人只是一部分,有一些未成年人不得不走向社会,他们辍学步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成为违法犯罪的生力军。
 
  (4)从社会环境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影视剧充满色情、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1)强化家庭的教育监管力度。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气氛,能够培养孩子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人生观和道德观,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2)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建立家长与学校沟通制度。中小学校应进一步强化对学生的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落实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JS县作为一个贫困县,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机构,学校教师大都经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往往比家长更懂得儿童心理与教育,建立家长与学校沟通制度,即家长定期向学校通报子女在家里的表现,学校也应做出相应规定,使之制度化,学校通过家长会可以针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对家长起到辅导作用,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
 
  (3)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都是特殊预防,是针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个别教育,公、检、法、司要各司其职,又要紧密配合,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未成年人办案工作机制。
 
  公、检、法、司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感化;司法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利用广大的社会资源,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学校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中,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同时,法院可探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坚持罚教结合,寓教于审,延伸帮教。
 
  (4)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利用各种传媒,加大《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各社会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制度,给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多元的学习、职业培训平台,让无所事事的未成年人能够掌握一技之长。要建设一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设施,以陶冶未成年人的性情、启发他们的智力,各社区、村镇要经常性地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不断优化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环境,要建设文明社区,净化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失足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要积极帮助不起诉、免除刑事处分和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育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真正把教育关怀的情感送给他们,使其自我悔悟改造后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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