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商业监管影响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2)
三、理论分析及研究结果
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审计师身上承载着人们长期以来遏制盈余管理的希望和责任,但是,盈余管理和现代企业会计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合约安排,融合在一起。政府制定的一般性、通用性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是不全面的。经理人可以制定剩余的会计规则,这些权力由注册会计师行使监督责任(谢德仁,1997年)。这就使企业的盈余管理成为了可能。这样,制定会计准则的部门就不能及时的发现和完善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它对企业的盈余管理是苍白无力的。它的稳定性也就无从体现。这样,它就不能在长远期对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以及审计师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指导,也就消弱了在降低成本板块会计准则的实质功能。因为,设计交易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也正是会计准则管理的空白,因为交易可以更新。所以说,应用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进行遏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化解、减弱盈余管理的动机才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其中,对资本商业监管规则的修改,才能对企业的盈余管理问题有效地解决,才能作用于资本商业监管规则。通过样本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在1999年的样本中,公司盈余管理因素被剔除,OPC和LEV在10%和5%水平线上对公司债务重组作用明显,其他反映公司财务困境的变量都不明显。EFQ只与因变量在10%水平上呈同升和同降的正相关关系,ALOSS在这里作用不明显。这就证明了在1999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发生与财务困境没有直接的关系。当然,也不排除有其他样本的出现,诸如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不是因为财务状况的艰难,或者是为了避免亏损,也可能是为了获得股权再融资资格,这同样说明只要进行了债务重组,财务状况一定是不容乐观。
(2)在2001-2006年的样本中显示:1%水平线上,GPR、TNRA、QUICK这些因素都和因变量呈现负相关关系,LEV在25%水平线上和因变量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些都表明在这个时间段财务的困难,就成为了产生债务重组的关键因素之一。
(3)在2010年的数据样本显示,若不采取办法用来遏制规避亏损动机的发生,公司的GPR(主要经营的业务所产生的利润率),TNRA(总资产周转率)以及公司的规模,上市的年龄等变量,都会影响公司的债务重组。这说明,发生债务重组取决于财务状况的好坏,财务状况越差越易发生债务重组。公司规模的大小,上市时间的长短也直接影响着是否发生债务重组。在剔除其他干扰因素后,如避免亏损动机后,除主营业务率不明显外,其他变量表现仍然明显,这也表明,2010年债务重组的原因就是财务困难。当然,从ALOSS与因变量的关系层面上来,它们呈现正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债务重组可以使这些公司避开亏损。这样也从侧面说明会计准则不能对其进行遏制,而必须依靠资本商业监管规则本身。
四、结论
因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就是为了适应资本商业监管的需要,所以,资本商业监管规则就成为了改善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主要切入点,会计准则有其局限性,所以并不能起到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遏制的作用。研究数据表明:资本商业监管规则,就成为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和盈余管理的目的之间的纽带,会计准则就没有此作用。资本商业监管只是起到证监会、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参与者三者之间合约性质的作用,相反地,证监会有权参与修订"合约",它修改的合约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也随之发生改变。这些上市公司会基于各种目的进行盈余管理,因此,会计准则对此负的责任比重较小。这样,合约的修改,监管方的责任划分,信息披露的灵活应用等,都会对盈余管理产生作用。在公认的程序框架下,立足于基本的财务会计的概念和原则,才能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会计准则,所以,它只能使交易成本增加,却不能在遏制盈余管理行为方面起到相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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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雨萍(1963.5-),女,广发银行郑州商都支行,主要研究方向:企业成本控制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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