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大学生兼职成普遍现象,但权益遭到侵犯也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废除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区分大学生兼职种类及用人单位性质以分别适用现行法律。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技能教育、建立健全高校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发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问题;缺陷;措施
一、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大学生兼职已成普遍现象,据调查,六成以上大学生受访者做过兼职[1]。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有学者对山东省部份高校805名兼职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有65.6%的大学生承认曾有过被侵权经历[2]。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法学理论上讲,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是合格的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保护[3],另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与雇主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应由民法、合同法调整[4]。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也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援引的法律规范也不同。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清,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带来不确定性。(二)大学生兼职的渠道混乱
大学生大多通过网络、中介、传单、小广告及介绍的方式寻找兼职机会,而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兼职结构相对较少,兼职渠道的混乱易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大学生兼职容易遭受来自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的诈骗,如,骗取保证金、押金,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扣押学生证、身份证等侵权现象频发。(三)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无保障
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工作时间没有得到严格限制和监管,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作环境无保障等问题,国家标准工作时等规定在大学生兼职中被流于形式,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大学生兼职的报酬、保险无保证
由于大学生兼职普遍时间较短且分散,流动性也比较大,兼职所得报酬较低,甚至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兼职报酬得不到及时、完全的支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兼职过程中,基本保险得不到保障,出现工伤等人身损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缺陷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主要存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缺失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法律规范的适用模糊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定性上不清,导致在解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但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维权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当。(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
据对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法院解决[5]。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也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三)劳动市场以及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
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市场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规范,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不能很好的受到保障,在大学生兼职中体现则更为明显。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也对大学生兼职维权有较大影响。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但实际上大多都是针对校内兼职,对大学生的校外兼职管理得较少,并且在法律人员的配置上也不健全,这就导致对大学生兼职渠道的管理、兼职情况的了解以及兼职维权的帮助上发挥的作用较小,没有充分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措施(一)修改和完善立法,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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