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供材”会计与税务处理(2)

时间:2013-12-07 09:5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孙红燕 点击:

  (二)不同会计处理方式的比较(1)在核算方向的比较。由于运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开具建筑业施工方发票过程中存在着下列问题:第一种处理方法的运用,不管哪方提供建筑材料,核算工程总造价要包括所用使用材料的总价款。核算工程总造价过程中,计税后所用的建筑材料才能算入工程总造价中。因此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应为5000万元,缴纳营业税是仍然按照5000万元的金额来进行。第二种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出于项目自身需要,建设方为施工方供给建筑所需物资,因此要直接在项目成本中计入。从建筑企业方面来说,排除因税务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避税问题,比较适合运用第一种处理方法。建筑单位在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时,项目建设中并没有立即用到这些建筑材料或者是建筑材料没有全部应用,只是保管地点有了转移,由建设方保管到施工方保管。第二种处理方法,将会被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去,这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同时,由于施工方在进行材料的接收和发出时并没有做会计处理工作,这样将增大建设单位供应建筑材料的工作的难度。
  (2)在税务监管方向的比较。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的开票金额无论是按照5000万元来算还是按照3000万元来计算,对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是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计入到乙方的营业额中,即营业税的征收必须按照5000万元来计算。从理论的角度分析,施工单位交纳营业税总值是不变的。作为一种流转税,营业税具有可转嫁性,这种特性成为了营业税缴纳金额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甲方供应的这部分材料则不需要开票,甚至工程造价的确定过程中,进行的工程决算对甲方提供的这部分材料不需并入工程总造价中。考虑税务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适宜采用第二种处理模式。但是施工方将会承担很大的风险。这是因为建设单位无论使用哪种会计处理方法,施工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关于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材料没有计税这个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寻求工商管理部门或与施工单位协商以解决上述问题。从税务机关方面分析,应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更适宜。三、甲方供材税务处理简析
  《营业税暂行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如何征收营业税是甲方供材中的一个关键探讨对象。纳税人中从事工程修缮、建筑、工程装饰作业的营业额的计算都应将原材料、工程物资、应用动力等价款包括在内,而无论对方怎样结算结果。出现这种税法规定的原因是,它能够有效的防止纳税义务人将建筑工程中的“包工包料”以甲方购买原材料的名义,逃避营业税的征收。
  (1)征收营业税时装饰工程的甲方供材不并入营业额中。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是以清包的形式来进行的话,那么客户需要对建筑装饰税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进行采购,装饰劳务中对人工费、材料辅助费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是纳税人直接向客户收取。因此,“建筑业”中税目的征收只表现在“建筑”、“工程安装”、“相关工程作业”等方面营业税的征收甲方供材并入乙方计税营业额中。
  (2)简单分析设备营业税的征收问题。纳税人中从事工程修缮、建筑、工程装饰作业的营业额的计算都应将原材料、工程物资、应用动力等价款包括在内,而无论对方怎样结算结果。在安装工作进行中,计入安装工程的产值中如果包括安装设备产生的价值,对营业额的计算,需要将设备自身的价款包括在内,相反,如果其没有计入到安装工程的产值中,则不征收营业税。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国家相关方面新规定下达之后,征收营业税时,甲方提供的材料要并入总营业额中,但是设备的本身并不计入营业额中。这就说明了上述问题的核心部分就是对建筑材料和设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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