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13-06-14 13:09 来源:发表吧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志愿服务在我国发展以来到现在,中国的志愿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及解决。志愿者所面临的风险中,人身风险是当前最应受到重视的。

  关键字:志愿服务,人身风险防范,立法滞后,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因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及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特别是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关系不明,以致当损害发生时,各方相互推诿,最终使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障。所以,本文通过分析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张出台一部行政法规,为志愿者遇到人身风险时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也提出了保障志愿者人身权益的其他方法,同法律手段一齐构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达到保障志愿者人身权益的目的。

  一、志愿服务发展现状及突出问题

  中国的志愿服务规模悄然发展并逐步壮大,近年来更是气势如虹,可随之出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志愿者的人身和财产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以北京为例,全市目前有100余万市民在从事志愿服务或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愿望,各类志愿队伍近4万支,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①志愿服务强度大、影响面广,有出现各类风险的可能,其中交通安全风险以及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中的意外磕碰、摔伤和突发疾病等风险,都是志愿者所必须面对的。

  志愿者所面临的风险中,人身风险是当前最应受到重视的。本文主要讨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当前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志愿者人身伤害问题,本文在这里讨论的正是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问题。

  二、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防范制度的困境

  (一)立法滞后

  志愿活动在中国产生之后,呈燎原之势不断发展,至今在各种大型活动中总会有志愿者的身影。志愿活动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活动总是伴随着风险,志愿者在热情参与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必然也会产生很多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让志愿者遭遇风险之后面临着尴尬的局面。自1999年9月广东省颁布了全国首部志愿者服务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者条例》之后,黑龙江省、北京市等都相继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没有明确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应是何种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适用何种制度,在立法上呈现不对等。现今关于志愿者的矛盾冲突越发突出,而目前的立法现状显然无法与此相适应,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不一,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极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从而损害司法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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