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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2)

时间:2014-03-18 11:00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李玲 点击:

  首先有利于维护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从目前情况来看,经济法基础理论己得到了深入研究,部门经济法如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等也迅速地崛起并得到了完善。然而,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却相对滞,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成熟,市场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面对这些复杂的经济关系,如果仍然坚持运用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来调整经济运行,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建立独立的完善的经济法责任体系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建立会使经济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发展,也会让否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学者看到经济法在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经济法责任体系的独立都会更好地维护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其次有利于经济法自身调解机制的重新设计。现有的传统部门法责任很难应对层出不穷的经济法现象,也很难和发展迅猛的经济法做好衔接,这就需要增加新的应对策略,建构适应经济发展的经济法责任体系。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法责任得以出现,如经济失误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等等,也使经济法责任的建构成为一种现实的必须。再次确定经济法独立地位是经济法发展之必须。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机制,如果在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领域出现了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特殊的经济法责任。如果在经济法领域,仅援引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简单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但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理论逻辑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体现,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张骇.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J].中外法学,1999,(6):41.

  [2]冷有志主编.法律责任[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1.

  [3]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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