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2)
时间:2014-03-19 10:0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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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和谐危害较大的尊严观还有自由至上尊严观。自由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与最为珍视的价值,但一些人走向极端,主张自由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应该无条件得到尊重的对象。持这种观点的人将自由理解为选择的自由,使自由与道德相脱离,具有走向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逻辑必然性。自由至上尊严观认为个体任意的选择与决策都必须无条件得到社会与他人的承认与尊重,任何机构和他人对他说“不”,都将被他视为对其尊严的侵犯,都将引起他的愤怒与对抗。自由至上本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但随着我国逐步走向世界,这一观念对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一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现实中很多局部冲突事件的思想根源。
最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人类至上尊严观。这种尊严观认为,人居于宇宙的中心,是万物的主人,是宇宙的目的,人的尊严就体现在人对自然的高高在上的地位上。“控制”与“支配”是人类至上尊严观的两个基本信条。它建立在人性虚幻的骄傲之上,无视自然对人感性存在的制约性,无视人的有限性与不完善性,虽然在实践中注定要失败,但由于竞争、欲望、野心,很多人难以或根本不愿抛弃这一幻觉。在我国,由于迫切希望扭转中国在世界上经济与科技落后的局面,更是有许多人坚持人类至上尊严观。他们认为人类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展现了人相对于自然的优越性,也证明了人的无所不能,自然只是人的原料仓库和谦卑的奴仆。是人任意开发与掠夺的对象。这一尊严观引发了实践中无数人为的灾难,如环境污染和破坏、资源枯竭与危机……造成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危及可持续发展,并进而危及子孙后代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罪魁祸首。
除了以上三种典型的错误尊严观,现实中还有不少有失偏颇、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其他尊严观,由于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以和谐为取向的尊严观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理论前提:明晰人的尊严概念
人们尊严观的具体内容形式千差万别,进行尊严观建设并不意味着要消灭其差异性,但我们主张努力在全社会促成对社会和谐具有引领作用的主流尊严观。尊严观是尊严概念在人们意识中的呈现或人们对尊严概念的理解和设想,尊严概念构成尊严观的本质与内核。因而明晰尊严概念,科学界定人的尊严的根据、载体、标志与原则等,就构成尊严观建设的理论前提。
1 人的尊严根据
人的尊严根据存在于人作为类优越于动物的独特性和人作为人本身就具有的内在价值之中。众所周知,动物只能服从本能与自然规律生活。但人的理性的自主选择、自主设计、自我立法使人呈现出动物所不具备的道德性与创造性,从而得以突破动物的本能性实现提升。同时,万物的价值由人的自主选择所赋予,人的自主选择是其他一切价值的源泉。康德曾指出:“除了法则为之规定的价值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一种价值,但正因为这一点,规定一切价值的立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尊严,亦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在康德看来,每一理性存在者都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人因普遍立法的参与权而成为目的自身。因而“自律就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自律是自主性的突出表现,所以归根结底,正是人的自主性使人与动物相断裂,也正是自主性使人成为最高价值与目的自身,因而自主性就是人的尊严的根据。
由于任何正常人都具有自主性,坚持自主性是人的尊严根据就必然得出:人只要作为人本身,就具有人所固有的最高价值,也就是具有人的尊严资格,都应该获得人的对待。这一基本观点是人人享有尊严的理论基础。但人的尊严根据并不等同于人的尊严载体,也即不能将自主性或自由本身当作必须无条件得到尊重的对象,后者由人的尊严载体决定。
2 人的尊严载体
所谓人的尊严载体,就是指人的尊严根据得以保存和体现的基础,它决定了人的哪些方面是必须无条件得到敬重的。不少学者坚持生命是人的所有能力的物质性前提,构成人的尊严载体,具有最高的价值。这种观点对敬畏生命当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存在很多问题。如将生命作为最高价值,那是否意味着自由、权利等只是从属性价值,可以为保全生命而舍弃?以生命作为无条件敬重的对象,是否意味着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剥夺他人的合法权利、甚至生命权,或出卖自己的良知来排除这种威胁?事实上仅将生命本身作为尊严的载体不能体现人对动物的超越,也无助于自由、人权的维护与德性的促进,而后者是当代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具体体现,因而这一观点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自主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据,无论个体的身份、财富、德性、成就、相貌等具体情况如何,每一正常的人格都具有自主性,因而人格本身应构成人的尊严的载体,也即必须无条件得到敬重和捍卫的对象。在这里,人格意指个体生命与精神特质的整体,是自主性的基础,也是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归属的基础。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反对尊严只是少数人的特权,主张人人享有平等的尊严;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要求每一个体的生命、合法权利都应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坚持人格是尊严的载体,也就是反对自由至上,主张权利与责任相结合。
3 人的尊严标志
所谓人的尊严标志,也就是人超越于动物的显性特征,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性规定,是人的尊严根据的外在化和人的尊严载体的展现。
人因自主性展现出动物所不具备的道德性与创造性,因而道德性与创造性构成人的本质性规定,也即人的尊严的标志。如果脱离道德性与创造性,整个社会将止步不前,人的自由也将成为自我放纵的理论借口,人就只能服从本能与自然规律而生存,人性降格为动物性,人也就无所谓尊严。所以如康德所说,“大自然要求每个生物都实现自己的规定性”。人的本质性规定,即人的尊严的标志要求人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性与创造性。这既是人人配享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
把握人的尊严标志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创造性必须与道德性相结合。人的道德性主要体现在人对动物性,也即感性欲望的克制与超越中。脱离道德性的创造性,其结果必然只是为满足人的感性欲望服务,人性与动物性在根本层面上就难以区分开来。其二,正确对待并处理人的创造性与有限性的关系。自然界是个体人格存在的前提与物质基础,人的创造性的发挥要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人必须认识自身的有限性,在自然规律面前保持谦卑,在有限性的范围之内追求创造与超越。
4 人的尊严原则
人的尊严是一个容易受到侵犯的对象,所以人人具有尊严资格并不能保证人人享有尊严。后者是一个需要得到维护、保障与促进的对象,这就需要在实践中贯彻人的尊严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康德对人的尊严原则做出了最合理的表达:“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这一原则简称为“人是目的”,即不能将自己和他人的人性仅用作手段,而要促进自己和他人的人性发展。这一尊严原则对政府、社会和个人都提出了要求。政府与社会必须平等尊重与关心每一个体,为机会平等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个体必须尊重自身和他人的人性,将自身与他人视作独立的、能承担责任的个体,尽可能促进自身与他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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