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刑规范化是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改革,既融合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又与刑法原则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总体来讲,量刑规范化有其正当性和可行性,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量刑规范化发展完善并贯彻实施。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刑法原则融合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12-01
时代发展,法治进步,传统量刑制度日益显露弊端,最明显的就是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实质就是量刑偏差或失衡,量刑规范化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此,人民法院试点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颁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2010]35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使量刑标准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量化、统一化,确定量刑基准,具体分格量刑情节,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现公平裁判,力求同案同判、同罪同罚。[1]
一、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融合
量刑规范化必然也必须融合刑法原则,在刑法原则基础上进行改革,将刑法原则的精神贯彻到具体条文中,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司法及刑事理论研究的指导。
首先,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改革。
量刑规范化要求根据个案中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全国法院都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步骤,根据量刑标准确定的刑罚也必须在法定刑幅度内。例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量刑基准进一步明确具体和统一。量刑规范化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仍然是依照刑法总则、分则关于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制度正确使用各种量刑方法,决定宣告刑,正确适用刑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罪刑法定主义要求量刑进行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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