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治国理念及其对实现“中国梦”之启示(2)

时间:2016-08-23 09:32 来源:发表吧 作者:魏绍楼 点击:

  3.法家基本治国理念。①韩非有言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顺应个人意识的统治,必将导致国家秩序被破坏,顺应法律的统治,才会使得社会有秩序。如果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个人意识形态即决定了整个国家的走向。大清天朝最终走向衰亡和君主个人统治关系密不可分,皇帝们时而“主战”,时而“主和”,导致中国因统治者个人立场动摇而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举不胜举。“老佛爷”慈禧太后所谓“向西方政治体制学习”而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竟规定了十二条明令进一步扩大皇权,最终导致中国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彻底夭折。秦朝时期,秦王倚靠法家治国理念,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进一步细化各项法令法规,并严用酷吏打击违法者,使得秦朝的封建统治地位达到了极高的水平。②以法为本,尚法明刑,法家的另一主要思想即是用酷刑打击反对势力。从秦王嬴政到隋炀帝,再到闻名中外的“满清十大酷刑”,无论什么朝代,怎样的传统思想作为治国理念,酷吏一直是统治阶级规范百姓行为的首选方略。严用酷吏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地位是上好的选择,倘若过了一定限度,轻则民众怨声载道,重则皇权颠覆,秦朝打着“罚无道,诛暴秦”的陈胜吴广起义,以及隋朝皇权的覆灭都与此有关。
  最早的法家思想起源于韩非,李斯对其进一步发扬,到了秦王嬴政时期法家的地位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严格讲,古代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无论是怎样的朝代,皇帝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清末出现了君主立宪政体的雏形,但由于《钦定宪法大纲》是以扩大皇权为目的的约法,中国古、近代始终没有出现“重法轻权”的社会形态。由于封建社会独特的性质,法家思想几乎贯穿于中国古代的所有时期,直至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都可以看到法家思想的影子。
  二、各家基本治国理念对实现当代“中国梦”的启示
  1.“用养结合”、“天人合一”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当今中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即是资源问题,前人在建设过程中留下的生态资源问题已迫在眉睫。人与自然、经济协调发展与和谐共生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而儒家“用养结合”与道家“天人合一”对当今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方略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儒家“用养结合”的观点主张利用资源要讲求限度,先了解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随后再利用其资源。其次,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提倡万物平等,人与生物社会、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共处,这既是外在的统一,也实属顺应了万物发展规律的内在统一。“天人合一”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要求现代人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善待生命与自然,舍弃对物质享受的过度需求,将视线集中于对精神境界的关注和完善,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断增强个人的环保意识,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2.“时命观念”、“以德治之”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首先,之于个人,即从微观的个人思想道德境界提高上,儒家“时命”观念具有极佳的借鉴意义。面对坎坷挫折之时,人往往会采取相应的举动调节自己与他人、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相应的痛苦,心理学上将这一过程定义为“应对”,Lazarus和Folkman给出了被广泛接受的应对概念——“持续的认知和行为努力,以处理被个体认为是超出了其个人资源的内部或外部任务。”或简单的说,是“包括认知和行为的努力,以管理心理压力的过程”,Lazarus同时指出:“个体所处的文化氛围对其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定影响”。儒家思想中的“时命”观念对个体的应对有极大的影响。儒家的“时命”观念主张:命运、挫折与不幸即为天意,是上天在委人以重任之前对个体的考验,从而使个体的能力有所提高。有了这样的观念,个体再次遭遇不幸时便学会在逆境中砥砺自我,付诸更多以提升自我。最终,个体思想道德将处于较高的水平,从而完成个体层面的“思想道德建设”。其次,之于国家,从宏观意义上,儒家“以德治之”的治国理念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儒家讲求“德治”,在当今社会即是在法律强制约束之下,进一步提高道德约束力。孔子曾对“法治”与“德治”做出这样的思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用政令、刑罚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总不会自行感觉到羞耻;而如果用道德、礼数规范其行为,民众便会有羞耻之心。孔子所言“耻”就是前文所述的“个人思想道德境界”。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治国的基本方略绝不能脱离法治,因此只有在保证了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追求“以德服人”。
  3.“尚法明刑”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也有“依法治国”的国策,但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法律效力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发生变化的现象:各地司法机关经常打出诸如“严惩贪污腐败”、“严格依法查处违纪行为”等标语,这很大程度上是改变法律效力的做法,此时“严惩”,彼时“放松”,法律的约束力时强时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应在时时刻刻具有相同的普遍约束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将“法律法规效力”作为建设的核心之一。法家“尚法明刑”的治国理念对此有一定启示。《韩非子》有言:“法者宪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尚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臣无法则乱于天下”法律对于违法乱纪者必须时时刻刻有强制约束力,以保证法的强制性与普遍性。
  国也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付诸实践行动,才不会使“法治”成为空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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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论语·为政[M].
  [13]韩非子·定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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