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水利工程对生产生活影响重大,建造设计需要较高的理论支撑。水利工程往往由政府主导建设,监理公司负责监督管理,而群众和民间机构对水利工程的了解相对较少。水利工程的建造质量和运行效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从监理角度看,主要是由于水利监理公司专业性不强,独立性不高。本文首先介绍了水利监理的职责和作用,并分析了我国水利监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关键词 水利;监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3-0061-02
1水利监理的职责及作用
监理工作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性服务,确保工程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相关的建造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性质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为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服务;公正性是指作为第三方,要维护建造方及承建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性是指保持平等,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执行监理工作。依照以上原则,水利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预审施工计划和图纸,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资金流动;检查原材料,检测报告;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纠纷等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监理公司及建设方汇报。
我国水利建设监理产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培养,水利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规模日益庞大,建设监理制,与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一起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基本制度。但是相比其他行业,水利监理受到重视程度程度不高,监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及工资待遇不高。具体业务中,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不强,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尤其是对群众负责方面,监理公司缺乏独立性。
2水利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责任缺乏监督,因此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作用不以为然,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人员的能力认识不足,在监理工作中不按合同办事,强制干涉监理权利行使。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水利工程中监理单位往往与建造方有强关联关系,或形式上为第三方企业,但实际在工程管理中没有独立话语权。从而严重影响监理程序的执行。尤其是在许多监管不到位的水利工程中,监理单位往往被当作替罪羊。
而是市场不开放,缺乏竞争和监管。水利工程与其他政府垄断行业,如电信,电力等一样,大量的政府管理企业参与其中,如承包商可能具有关系背景的才能获得建造工程合同,监理单位也有可能是关系户。建造方,投资方,监理及承包方都与政府具有强关联关系,但资金来源却是税收等财政收入。因此,在缺乏公开竞争的监理市场,监理单位仅仅是利益瓜分的一分子,对工程本身缺乏责任心,对工程实际利用效果不具有责任心。因此,无论对于高层管理还是普通群众而言,都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正由于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导致招投标形式化,缺乏科学性。监理服务质量取决于监理企业的信誉,监理人员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因此,标书中对于信誉,员工能力的评价是重点,但实际操作中,标书往往设置大量非技术或专业指标,如资质,证明等等。而这些非专业指标普通企业获取非常难,关系单位尽管资质和人员配备不足,却有完整的准入证书等。大量水利监理合同的招投标流于形式,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大量关系代理的存在,造成了区域性的恶性竞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带来了大量的寻租成本。如其他类似行业一样,尽管市场不开放,但业内仍然竞争激烈。各种关系户围绕监理合同进行争暗斗,行贿受贿的成本最终转化为偷工减料或提高造价。长期缺乏公平竞争,业内企业大多人员配备素质差,专业能力不足且长期得不到提升。从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收到制约。
3提升水利监理业务质量的措施建议
我国市场经济在绝大多数行业都得到了深入发展,即使是在政府垄断的水利监理行业,从业人数和企业数量也形成较大规模。每年大量的高校毕业生,是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大量民营企业在资质,技术和人才的储备上都已经成熟。从制约行业发展的根本原因看,必须首先扫清政企不分的障碍,从立法上要求独立第三方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其次,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监理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性,评价方法,收费标准,招投标制度等进行立法;引入公共监督平台,加大不正常竞争的处罚力度;重点培育民营监理龙头单位,引领行业标杆。
第一,开放行业准入,打破区域保护和行业垄断。在具有完善市场参与者结构和技术知识积累的行业中,开放市场垄断,能够保障市场的力量自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水利监理行业取消行业准如,并从立法上要求非关联参与竞争,那么凭借信誉,资质和专业性,就能够实现优胜劣汰,并大大降低寻租的成本。
第二,对监理单位的权益实施立法保护。在打破垄断后,行政力量仍然可以干涉监理权利的正常行使,因此必须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对监理单位出局的监理报告,与各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的责任进行立法。一旦出现工程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文本记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责任方及处罚。对于监理方权利受到干扰或行政权力导致的工程问题,需公开处罚过程和结果。
第三,对招投标程序,标书及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为防止行政权力干涉水利监理招投标,并阻碍优质企业的进入,必须对招投标的程序和评价标准进行标准化和透明化。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且工程数量在一定区域内相对较少,但投资规模和设计建造过程漫长,因此可以实行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并进行适度公开。特别是对工程设计,造价,投资,建造,分包,监管等各方进行公示。利用电子政务和互联网平台,例行公开相关进展及资料,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重点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小而乱的市场竞争现状下,急需培育区域性及跨区域的龙头型监理单位。按照现金的企业组织要求及专业能力评定,培育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技术储备的监理服务人才队伍,真正引导监理行业竞争的核心围绕着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龙头企业依靠其行业影响力,能够树立行业标准并强化与行政权力对抗的能力。尤其是需要培育独立的民营监理单位,从而真正从项目本身出发,从群众利益出发来履行监理职责。
最后,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个较大的较大漏洞在于对完工工程的评价和回溯。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直接反映了设计,建造各个方面是否完善。因此,需要监理对完工工程的跟踪监管,并对工程问题进行回溯管理,做到每单必查,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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