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研究的生态学视阈
时间:2015-07-14 09:43
来源:发表吧
作者: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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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学全面自由发展人与自然
【摘要】: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提出来以后,开拓了理论界的新境界。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内容,以及实现途径,大部分学者仅从人的发展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上,或者从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层面上进行研究和论述,往往忽视自然生态环境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价值、地位和作用,没有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联系起来考虑。而以生态学的视角为切入点去研究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加透彻地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与传统解读不同,生态学视阈主要体现为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学视阈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它在观察世界、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时,不是单纯以人为尺度,也不是单纯以自然为尺度,而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尺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以劳动为中介的社会生活中来考察。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人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在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同时发生的,这两种关系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传统解读
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指每个人都能得到的平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作为目的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它包括个人从某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和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做事两个方面,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高形式、目标和成果。人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人的发展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步走向完美,而人最终所走向的目标和理想境界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它标志着人与物的最高融合,人与自然的最优整合,人与人的完美关系,以及人自身的最佳和谐。在已有的研究中,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的解读通常侧重于社会关系的维度。这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只有在把握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解释和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实质。
在已有的研究中,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的解读通常侧重于社会关系的维度。马克思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就是指每个人都能得到的平等发展、完整发展、和谐发展和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作为目的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它包括个人从某种束缚中解放出来和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做事两个方面,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高形式、目标和成果。人是社会历史的出发点和归属,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的主旨是人的生存状态和自由发展程度的提升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主要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性和社会的属人性。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与人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的一切历史的、现存的、自然的、社会的条件和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人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群体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然而,社会关系是劳动得以实现的必要形式和前提,所以,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①制约着劳动的实现并直接决定着人的发展的实现。
劳动是人生存的前提。生产劳动不仅让人类和自然建立了历史性的联系,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因此而对人类呈现出实践的意义,社会关系是实践活动的展开,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和承担者,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自然作为一种生命活动的结果,也就是生产生活资料的一种结果。劳动在创造着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实现着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主要说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交往方式的不断变化,人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丰富。未来社会任何个人的发展,都无法脱离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人的存在主要是人在社会关系中存在,人的发展现实地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发展。人的能力发展固然是人的发展的最重要内容,但马克思从不把人的发展简单地归结为能力的发展。因为人的能力的形成、发展和表现都离不开人的社会关系。生产力要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表现出来,政治力量要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表现出来,精神力量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②
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生态学解读
1.传统解读的得与失
传统解读维度肯定了人是社会存在物,通过对社会关系的分析,得出实现人全面自由发展的路径。然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意味着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而且意味着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宗教关系、文化关系等的全面,由片面变得全面,并且得以协调和谐发展。通过相互交往,人与人之间才产生和发展了真正全面的社会关系。所以,人的发展现实的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发展,也就是说,社会关系制约着人的发展,同时在绝大部分上决定着人的全面发展程度。传统解读理清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条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得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条件。
过去我们通过传统视角,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仅局限于主体维度中,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客体维度,以及作为自然的客体对主体维度的制约作用,仅从人的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理解,当然,这么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在生态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们必须用生态学的维度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这要求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既要考虑到当代人的生存问题,又要考虑到后人的生存问题,在充分彰显人的主体性的同时,也要看到自然也是存在主体性和价值的。人和自然的关系与人和人、人和社会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势必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亦必然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传统解读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同样也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内在要求。传统解读从人的社会性的角度研究纯社会规律,发展了人统治自然的思想和“反自然”的实践;传统解读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角度去分析,但唯独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界一直被认为是只对人类具有工具价值,而人类却被视为是内在价值的唯一拥有者,往往只注重人与社会的关系,一切主体只能是人,一切事物的价值都是由人的功利和需要决定的。但是,自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自然存在着一种表现和确认人的价值的价值,也可以说自然还拥有表现和确认人之为人或人之为非人的价值,最终我们可以理解为,自然存在着表现和确证人的本质的价值。
传统解读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能动的主体,通过实践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这是没有错的,但是没有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与主体间的关系中去理解。主体与客体是相对的,当说到人对自然的作用时,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但是自然不是任人随意摆布的,它对人的作用都作出反应,自然是行动的对象,是客体;但是同时,人又是自然的反作用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人又成为了客体。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必须通过人的价值需求来分析说明自然的问题,而不能以自然本身来谈论自然。然而,过于彰显主体性其实是仅就自然本身来看待与人关系的结果,从来都没有审视到人与自然关系中所蕴含的人和自身全面发展的价值关系。总之,衡量人是否得到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不仅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而且应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比社会关系更为基础和普遍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实现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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