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德生活化的基本规定
道德生活化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和民间两方面的分工及互动。这是一个经过长期磨合而形成的、极具原则性、灵活性与实用性的十分精巧的体系———具有相当的“弹性”,既能适应当下,又给予未来社会因势而变、适时调整的必要空间。其最终出发点及落脚点是人情和人性,因而特别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具体而言,道德生活化具有以下一些基本规定:首先,国家确定全社会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国古代从国家层面统一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是在汉武帝时期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初步完成的,后世特别是宋以后逐步强化。相对统一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具有重大意义:其一,由此保证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秦灭六国,实现了天下一统,并推行制度的统一,但统一的国家制度和观念之形成,非一日之功。西汉汲取秦亡的教训,求“大道至要至论之极”,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开始建立相对统一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奠定了后世中国大一统意识的基础。其二,确定全社会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和规范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形塑社会管理的基本文化背景。社会管理表面上是理念、制度、方法、形式问题,而其深层次的支撑是文化意识。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奠定了人们基本的文化意识,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有效沟通,才能对社会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有相对统一的认知。其三,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和规则有利于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传统中国基层社会主要依托家族、乡里村社、行会等基层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官府之所以敢于放手让基层组织进行管理,根本在于有规范行为的道德观念和规则。正是上下认同、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儒家思想的存在,使得国家在皇权不下县的情况下,实现了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进而在民俗各异、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巨大、信息极不发达的辽阔国土上实现了社会管理。确立全社会相对统一的道德观念和规则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应符合人性和人情,切合每个人的需要,尊重人伦价值观念。如人活于世,总要面对生养病死问题,而“孝慈”观念的目的是维系亲情,满足人心底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二是须上下都需要和认同。如果一种观念只是上边提倡,得不到下边的回应,则很难成为基本道德观念。三是这种观念是可以依靠个人的践行实现的,而不是依靠外力干涉而达至的。靠外力强制才能维持的观念,根本无法成为民众发自内心、自觉认同的观念,当然就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四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容易记忆。道德观念是要深入人心的,如果其表达言语烦琐,拗口难懂,则不利于践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如仁、义、孝、悌、德、俭、勇、耻、礼、智、信、天理、良心等,深入浅出,无论贤愚老幼皆能迅速接受,自然容易深入人心。五是道德观念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延续性。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自初步形成后,后世不断丰富,但足够的稳定性有利于历代接受这种道德观念。其次,让道德观念和规则融入日常生活,让人们知道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去做,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定格为日常生活方式。这是中国古人自上而下、一以贯之的做法。如《礼记?曲礼》曰:“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恒言不称老。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再如,“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食飨不为槩,祭祀不为尸”,从居处、行立、待宾、祭祀等方面也提出具体要求。由此逐渐内化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当然,《礼记》中有些规定不够民间化和世俗化,后世民间规约在此基础上作了更加生活化的改造。简言之,就是更直接、更世俗地规范生活细节,从而推进道德生活化。这具体体现在家训家规上。
家训家规是推进道德生活化的重要载体,因为人一出生即生活在家庭之中,其成长首先要受到家训家规的制约。例如,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石湾《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节公家箴》在待人以礼方面规定:“勿以富贵骄人,勿以贫贱不恤乡里。平等者到家让坐正左。次等列坐,亦让居左。其下等者,有求债送债,担洒送租之人,俱命其坐。但一到家,即唤茶一钟;当待者各依时礼,不可太傲,致人嫌妒。闻昔周公—沐三握发,一饮三吐哺,以待天下之士,周因以兴。吾虽民家,亦大同而小异也。今之冠婚与祭扫等项,倘有酒食,邻里宗族,必须会饮,酒食多寡,亦必均沾。……客至整椅请坐,坐定待茶一杯。客去则送,轻则送出大门,重则送闾门,此主宾迎送之礼,万万不可缺者也。”[2](P472)清康熙年间订立的《毗陵长沟朱氏祠规》规定:“族中敦伦,尊卑有序。少年每日见尊长,拱手致敬,坐则起立,行则让道,虽宴饮合欢,不许戏谑。”[2](P296)北宋名臣司马光为其家族制定的《司马居家杂仪》非常典型地体现了道德生活化的做法。其中明确规定,“子能言,教之自名及唱喏、万福、安置。稍有知,则教之以恭敬尊长。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在孝敬老人方面,规定每天省问父母。平时服侍父母,出必告,返必面,容貌恭敬,做事谨慎,父母如有病,“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2](P255—257)。将长幼有序、孝敬老人、就餐坐席、出入扶持、亲尝药饵这些生活起居的琐事都纳入一定之规,每天就这样生活,久之也就成了自觉的习惯。如是,道德行为实际上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正是因为《司马居家杂仪》对于培养良好道德生活习惯具有重要作用,故备受推崇,许多家族以其作为家训,从而使其成为影响力最为广泛的家训之一。著名的山西王家大院至今仍有“法司马训”的匾额,表明其对司马家训的尊崇。除了规定应当怎么做,还要规定不应当做什么。明代何伦为其家族所制定的“治家八诫”很具代表性:不可奸骗他人妻女;不可赌博宿娼;不可炼药烧丹,偷窃诓骗;不可拖欠包揽侵欺钱粮;不可强横健讼,斗狠逞凶,抗帮教唆;不可傲人慢物,好胜夸能,逆理乱伦,骄奢淫逸;不可结交无赖,花哄游荡,不事生产;不可为贪心所使,专行歪门邪道[3](P373)。在生活中注意不去做这些事情,慢慢就会形成自我约束,久之习惯成自然,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除家训家规外,民间推进道德生活化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村规乡约。以村规乡约约束居民的行为,敦促其礼让和谐、讲究信义,同样推进了道德生活化。清乾隆年间,云南宜良万户庄乡人公立乡规碑,首先说明立乡规碑之目的:“欲厚风俗,先正人心。然必礼教明,信义立,而后能砥节砺行,以正气维正理于不替,使不垂训于先。恐人心渐灭,寡廉鲜耻,不能争自濯磨,以进于淳庞。今议立乡规,愿我父老子弟凛遵,各以痛改前非。”而后即规定具体规约,前两条是:“崇礼让。辩上下,定民志。莫要于理教不明,则各分倒置,争竞成风,而和气不能翔洽。惟愿吾乡,长者正已率物。少者守分修身。斯游尧舜之世,为尧舜之民矣。”“敦信义。出入相友,有无相恤,虽异姓不啻一家。若相欺相诈。不惟亲逊之风无闻。亦必孝慈友恭之道绝矣。道道率物,公平互施,当共勉之。”[4](P277—279)随后规定了禁斫伐、禁践踏、禁偷窃三条禁规。规定砍斫他人树竹、花果者,要罚猪、罚酒钱、罚钱;践踏他人坟茔、田园、庄稼者,要罚猪、罚酒钱;偷窃他人树竹、茶果、粪草者,要罚钱、罚谷。当然,根据情节轻重,罚的数额不同,如罚猪就有七十市斤、六十市斤、五十市斤之差别。与家规家训不同的是,村规乡约更为注重村民之间和谐相处,其立足点在于调整村民之间的关系,而家规家训注重的是个人成长和家庭生活细节,二者都是道德生活化的重要手段,侧重点不同,要旨归一。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除了家庭之外,影响其成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学校。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其道德品行的锻造就是“教”和“学”过程。因此,古代书院非常重视道德教育,书院学规同样促使学子生徒道德生活化。朱熹为白鹿洞书院制定的学规———《白鹿洞书院揭示》首先提出“五教之目”,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明确做学问首在如何做人。接着,朱熹提出了“修身之要”、“处事之要”和“接物之要”[5](P114)。“修身之要”即“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也就是说要诚信,言行一致,尊重他人,控制自己的欲望,压制自己的怒气,不断改正错误,最终达到“至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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