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下乡”与农村土地保护(2)

时间:2013-10-24 13:2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袁记平 洪长 点击:

  二、农村非公地的公地化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垃圾则是城市市民生活的副产品。在"垃圾下乡"的过程中,农村的土地本身不是生产垃圾的市民的公地。但是在中国的垃圾处理过程中,农村的土地最终成了市民的公地。这种转换过程中所体现的社会机制无疑是值得让人深思的。
  公地的悲剧(thetragedyofthecommons)是哈丁(GarrettHardin)在1968年提出的。其理论的模型认为牧民的个人理性行为会导致公地的毁灭,从而导致牧民的破产[4]。船桥晴俊(FunabashiHarutoshi)将哈丁(GarrettHardin)模型简化来说明公地的悲剧:在一个小村庄里有一共有的土地可以用来放牧十头奶牛。村里的十个牧民对这块地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每人可以放养一头牛。当每个人只有一头牛时,这块公地可以提供足够的草,而且这十个牧民可以延续地使用这块公地。如有一个人养了两头牛,他就能从公地中多获私利,但这会加重公地的负担。每个牧民都面临着同样的诱惑:养的牛越多,他的获利就越多。如果他们在个人获利最大化方面是所谓理性的,他就会养更多的牛。然而,这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地的毁灭[5]164-175。无论是哈丁(GarrettHardin)还是船桥晴俊(FunabashHarutoshi)的论述,都认为个人的理性如果没有约束,最终将导致公地的毁灭。
  既然个人理性会导致公地的毁灭。那么公地的产生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垃圾处理过程中公地的产生可以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公析。利益相关者分析是一个看问题的视角。陈阿江曾用此分析方法成功地分析了水污染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6]。将农地变为市民处理垃圾的公地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四个方面,市民、政府、垃圾处理企业(有的地方仍是政府处理)、以及垃圾处理场附近的村民。在这样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范围内,市民和村民分别代表着垃圾制造者和垃圾处理的受害者,而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在社会机制的作用下,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参与,把致害者与受害者隔开。
  (一)垃圾下乡:一种先结构的选择
  船桥晴俊(FunabashHarutoshi)没有对先结构选择(pre-structurechoice)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其论文中曾经举例进行过说明[5]。先结构选择是指的这样一种选择,即在选择前,结构就已存在,而这种选择必须在结构所允许的范围内做出。
  在"垃圾下乡"过程中,对于市民而言,先结构的选择在于,要么不生产垃圾,要么生产垃圾。城市生活中必然产生垃圾,这是市民的一种先结构的选择。垃圾产生后,对于被占地的农民而言,也存在着两种先结构的选择,即反对垃圾下乡侵占其土地,或者同意垃圾下乡侵占其土地。就某个社区的农民而言,他们可以有这两种选择。但是把城市周围的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则他们先结构的选择只能是垃圾下乡侵占其土地,而不管其是否同意。这是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城市不可能完全将垃圾回收处理。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政府不会考虑将所有的垃圾实行焚烧发电或者其他方式将垃圾全部销毁。"垃圾下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二)政府:共谋与无奈
  在实现"垃圾下乡"的过程中,政府间存在着一种共谋的现象。这里所谓的共谋,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管理的职能,在同级或者不同级别的政府间的一种协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基层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使其行为偏离国家的法律、政策的初衷,甚至完全背离法律、政策。周雪光指出,实际生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渡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予以应付,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7]。这种共谋是一种对上而采取的措施。与此不同的是,在"垃圾下乡"过程中,政府间的共谋是针对下面的农民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指出的是,共谋并不一定必须偏离国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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