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名幕友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操纵者。其通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既注重依律办案又崇尚引经决狱、既追求仁恕宽厚又擅长诡谲狡诈、既重视证据确凿又深谙按需剪裁等独特的办案办式,并在清代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刑名幕友;司法审判;法律文化
“无幕不成衙”是清代官场的真实写照,全国达万人之众的幕友,在事实上把持着清朝各级衙门的日常运转,并在民间以“师爷”之称闻名遐迩。刑名幕友在幕席中更居首位,其名虽“佐治”实则“出治”,以法律专长左右着有清一代地方司法审判,成为历史上以私人身份从事司法公务的特殊群体。
一、刑名幕友的兴起幕友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幕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起于明代而在清代达到全盛[1]。明清时期各级政府官僚机构被称为“幕府”,“幕友”即为“幕府”主官延请办理刑名、钱谷、文书各方面事务的佐助人员。在清朝,幕友已经遍及各地,并时常与吏役勾结为害一方。顺治八年(1651年)闰二月丙辰谕吏部:“迩来吏治,不肖者剥削民财,营求升转,不顾地方荒残、民生疾苦。稍知自爱爱民者,因上官举荐不公不觉,操守顿易。至于不识文义之人,益不胜任,文移招详,全凭幕友代笔,转换上下,势难兼顾。幕友又须酌量事之烦简,而增减其人。与吏役通行作弊,贻害百姓。”(参见:清实录.顺治朝实录[M]中华书局影印,2012:383. )据推断,到十八世纪末,幕友的总人数估计已达7500人,并应在19世纪继续有所增长[2]。 直到清末民初,幕友制度才走向衰落,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活跃了大约300年时间。
“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从司马迁著《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可知,“刑名”从战国开始成为法家及其理论的代称。 在清朝,“亲民首在理讼”,作为专事狱讼不可或缺的刑名幕友,全国1500多个州县基本都有聘请,加上总督、巡抚、布政司、按察司、知府等衙门所聘,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专业群体。清人李伯元所著小说《文明小史》第30回就写道:“各省的那些衙门,无论大小,总有一位刑名老夫子。”充分说明了刑名师爷在清代官场中极为重要。
刑名幕友在清代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清代法律体系趋于庞杂,律、例、成案并存,因例破律、一事设一例、一地专一例甚至因此例而生彼例现象大量存在从《大清律例》看,律文仅436条,但每条律文平均附例4—5条。 ,例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办案。加之法律程序纷繁复杂,司法审判非经专门训练并长期专事刑名的幕友不能胜任。二是随着清代经济社会关系急剧变化,各种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如雍正年间,阎尧熙初任浙江嘉兴知府时,日判案300件[3];嘉庆十年,安徽六安知州高廷瑶上任之初,3日内处理积案129件[4]。清代还规定了严格的审限制度,寻常命案6个月,盗窃及情重命案等4个月,按察司自理案件1个月,府、州、县自理案件20日[5]。对判案出现差错者,予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审判工作强度和压力非同小可,客观上需要专职人员予以辅助。三是清代官员基本少修律文,客观上不得不延请刑名幕友辅佐[6]。清代大员中满人居多,很多不懂汉俗,不谙民情,不悉政务。汉人为官主要来源于“科班”、“捐班”和“军功”出身,科班以八股取士而不明律文人情;靠捐钱任职的捐班和军功出身的武人对法律事务更是茫然无知,只有依赖刑名幕友这一懂法律、知民情的特有群体佐助,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转。四是读书人众多,但能考取功名进而为官者百不及一,从事幕友是解决落第学子生计、维护家庭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的一条重要路径[7]。
二、刑名幕友的职责和地位(一)刑名幕友的职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李灿:初论清代刑名幕友刑名幕友事实上为所处时代的法律适用专职人员。清乾隆年间庄有恭写有《偏途论》,其中《送刑名核办事件》一节参见:章伯锋,顾亚近代稗海:第11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645.原文是:到任通报,印信关防,访拿讼师,地棍土豪,师婆邪教,蠹毒害人,地师引诱,庸医杀人,结盟拜会,强盗硬丐,僧道鏖化,符箓度牒,义鸡剪绺,贼舟匪船,聚众赌博,窝赌窝娼,奸占拐骗,土妓流娼,诬良为盗,买良为娼,婚姻休妻,买休卖休,强奸和奸,嬲奸幼童,私宰耕牛,吸食鸦片,六房典吏,书差舞弊,报捐查籍,封赠旌奖,贞女教子,义夫节妇,丁忧启服,承祧过继,阴医僧道,抛弃尸骸,开棺盗斗,毁坟掘墓,命盗抢劫,书差乡保,书院观风,夹带枪手,文武考试,公出公回,词讼月报,大计考语,越城犯夜,编查保甲,到配安置,接递公文,兵牌火票,遗火放火,私挖官堤,假官假印,假票假银,窃取木植,偷伐茔树,私造鸟枪,器械炮位,贩卖烟土,硫黄私硝,疏失饷鞘,索扰图赖,讹诈滋闹,斗殴打降,抬验伤痕,叛逆灭伦,违悖殴尊,剸夺偷窃,娼优隶卒,监狱班房,差保私押,私刑勒诈,疏脱人犯,各犯报病,犯人拒捕,夺犯殴差,钦查案件,赃私缓赎,十要减等,秋审立决。 ,叙述了官仆(长随)应该将盗案、命案、奸情、逃人、斗殴、受赃、诈伪等80余种案件送刑名幕友处理,其职权范围包括了当时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还涉及一定的治安、教化等方面事务。刑名幕友全程参与这些司法审判,从拟批呈词、勘验详案,到定拟招解、审转复核,都是其份内之事,往往实际主导着案件的审理。
1.拟批呈词。原告呈递的诉讼状文,多先由刑名幕友审查诉状形式和和控告人诉讼条件,拟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如主官同意受理,即将所拟意见誊录到呈词正本,批词遂发生法律效力。
2.案前准备。刑名幕友根据法定“不理刑名日”、案件情况和主官事务安排,确定案件审期。签发传票传集原告、被告和人证,充分搜集证据,为判案理清脉络和线索。
3.勘验详案。案件进入正式审理后,须审讯被告人,讯问被害人亲属和证人,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勘验。由于地方官多不通晓法律,刑名幕友必须明辨是非、鉴别证据,确保在审限内正确结案。
4.定拟招解。按照清代司法层级管辖规定,州县对徒刑以上案件审理后须将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初拟罪行和法律适用根据具文详报下一审级,称为定拟招解。上级衙门如从定拟招解中找出蛛丝马迹推翻初拟,州县主官则会以“出入人罪”被处罚,重则将会降级革职。
5.审转复核。对案件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将产生驳案、上控等若干种司法文书。其中驳案是上级衙门对上报法律文书提出的质疑和不同意见,呈文衙署必须予以答复。驳案答复既要坚持呈报意见,又要为上级衙门留足脸面,同时要留下转圜余地,最见刑名幕友功夫[8]。
(二)刑名幕友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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