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清代刑名幕友(2)
时间:2013-11-28 10:59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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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幕友是私人性质的官僚顾问,名虽佐理实则主管,集僚、师、宾三种角色为一体,对官员保官升职、消灾避害至关重要[9]。正如清代幕友陈天锡所言,幕友对于主官,犹如“饥渴之于食饮,寒暑之于裘葛,而不可离矣”。因此,幕友无官之责,而有官之权,被主官尊为西宾、西席,礼遇有加。官贵如曾国藩者,用餐也必待幕友到齐方才开席[10]。同时,幕友可以从所佐之官处得到高额“束修”(薪俸)据陶正清《吏治因地制宜三事疏》言:“凡州县之费,莫费于延请幕宾,若浙江诸剧邑,非七八人不足分办,而就中所优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统而计之,已至千金之外。”另据瞿同祖所言,在1790 年州县的刑名幕友年收为260两,比清初一品官的年俸180两,以下各品递减25两左右,九品仅为33两的官俸要高许多。 ,反映出幕友阶层在官府中的特殊重要性。
但另一方面,幕友的社会地位和官员仍有天壤之别,所为之事均为他人作嫁衣裳,是读书人不得已而为之的谋生之路。入幕者有一般的读书人, 也有举人、进士,甚至翰林, 还有学者名流和闲散、致仕、失意的官员以及落魄贵青、抄青、破产商人等[11],总体上以知识分子为主,从事幕业主要是为衣食所逼。袁枚在《随园诗话》中称: “读书不成, 始习幕。”清代幕友龚未斋说:“所谓幕者, 乃家无负郭之田, 而有兄弟之养, 寂水无资, 擅粥不继, 读书无成,困穷之至, 不得已而以幕救贫也。”清代笔记小说《客窗闲话》的作者吴炽昌, 原本专心科举, 终因贫困所逼, 只好“谢制举, 专读律”, 去做刑名幕友。绍兴府萧山县人沈吟樵也是“以亲老家贫, 谋薪水急, 遂弃书读律, 客皖江习申韩业”。“读书不成,迫于饥寒,则流为幕宾” [11]79,折射出幕友的无奈和凄凉。
入仕的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复杂的人生经历,使刑名幕友给世人以行事苛刻、圆滑世故的不良形象。周作人曾说,绍兴师爷“满口柴胡,殊少敦厚温和之气”。汪辉祖也谈到,“以守正为迂阔矣,江河日下,砥柱为难,甚至苞苴关说,狼狈党援,端方之操,十无二三。”[12]民间戏剧、故事、谚语中,刑名幕友几乎清一色以反面角色出现,被认为是有损阳寿、断子绝孙的阴鸷行当,这是对部分刑名幕友严刑竣法、陷害无辜、结党营私的直观反映。
三、刑名幕友的办案特点刑名幕友受有清一代社会制度、所受教育、民情世俗的影响,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练,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独特办案方式,首重依律办案,但也崇尚引经决狱;追求仁恕宽厚,行事却多诡谲奸诈;推许证据采信定案,又往往按需剪裁适用。
(一)首重依律办案
清朝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首先根据法律和典章制度来处理法律事务,是对刑名幕友的基本要求。名幕汪辉祖认为,“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清代刑名幕友王又槐说道:“幕友办案,全部律例不可不熟筹于胸中。”清代一位刑名幕友也称:“今之刑名家,读律令、校案牍、草狱词而已。或以律就事,或以事就律,原其犯法之心,以神明于立法之意,而使死生轻重得其平。”[13]刑名幕友办案以律例为准,并吃透律文精神要义,才会做到不偏不倚、准确无误,即“律之为书,各条俱有精蕴,仕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12]56
同时,一些刑名幕友还认为依律办案之要义要求慎用成案。清代成案和律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成案相比律例繁杂混乱,现实案情又千差万别,如照猫画虎、牵强附会,则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清代幕友张廷骧认为“徒读律而不知办案,恐死于句下,未能运用;徒办案而不知读律,恐只袭腔调,莫辨由来。”[14]他在《赘言十则》中将律例比做“古方本草”,办案如“临症行医”,强调“仅以一二成案为式,于全部律例置之不讲,则无源之水,其涸可待”。汪辉祖也称“成案如程墨”,程墨指书肆中编纂的科考时文,他认为办案依成案不依律例,如同士子有了程墨就丢开经书一样舍本逐末,因此判案应以律例精神为准,不能循成案为用。汪辉祖在《佐治药言》说道:“勿轻引成案。成案如成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可知情状既明,自有一律一例适当其罪。何必取成案,而依样葫芦耶?苟必成案是循,不免将就。增减毫厘,千里误事匪轻。”
(二)崇尚引经决狱
刑名幕友大多为“业儒无成及儒术不足以治生”汪辉祖《双节堂庸训》卷五载:“吾越业儒无成及儒术不足以治生,皆迁而之幕,以幕与儒近也。” 者,熟读四书五经,信奉礼教经典。在刑名幕友看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两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参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载宋代理宗时的通判范西堂判词。 ;“天下事无论矩细,大端不外情理时势四字,苟知准情酌理,审时度势,自无往而不利矣。”参见:(清)王又槐,佚名.刑幕要略[M]1998:121. “引经决狱”这一儒家的司法审判传统在刑名幕友判案中得以完全的继承发扬。名幕张廷骧把习幕者分为三等,“识力俱卓,才品兼优,例案精通,笔墨畅达者,上也。人品谨饬,例案精熟,笔下明顺者,次也。人品不苟,例案熟练而笔墨稍逊者,又次也。”[14]24娴熟运用儒家经典和道义精神判案被认为是刑名幕友的最高境界。
名幕汪辉祖就以儒家经典审判疑难案件而获得广泛声誉。比如,浙江乌程县曾有继承一案,冯氏因本宗无可序继,自抚姑孙为后,比卒,同姓不宗之冯氏出而争继。汪辉祖以宋儒陈淳《北溪字义》“系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15]绝其争端。江苏长洲县妇周张氏,家富但年十九岁而丧夫,遗腹子继郎十八岁时,突然病死。族人以继郎未娶为由,欲为张氏之夫选继子,而张氏欲为继郎立嗣。辗转讦讼,前令皆批房族公议,历十八年未结。汪辉祖认为,张氏欲为立嗣实近人情,因此准按周张氏意立嗣。汪辉祖认为,族谓“继郎未娶,嗣子无母,天下无无母之儿”未见经典,而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礼有明文,殇果无继,谁为之后?律所未备,可通于礼,与其绝殇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殇以全贞妇之志。
对刑名幕友来说,引经决狱只是手段,发扬儒家人情伦常才是目的。张廷骧说:“幕虽小道,非洞达世情,周知利弊,焉能出而佐人。”[14]26清代州县一级有权裁断的案件多系田土、钱债、婚姻、继承方面的纠纷,处置不当即轻者累讼,重者伤于教化[16]。故而,刑名幕友既要依据法律,又绝不能拘泥于律例条文与字句之间;既要明辨是非,又绝不能呆板不近人情。以经决狱,变通裁判,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以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深层次的“道”之要求。
(三)追求仁恕宽厚
在刑名幕友眼中,“从宽治罪”是“以君子之心,行忠厚长者之事”,是儒家“仁恕”思想的体现。汪辉祖认为,求生“实千古法家要诀,法在必死,国有常刑,原非幕友所敢曲纵,其介可轻可重之间者,所争只在片言而出入甚关重大,此处非设身处地诚求不可。”万枫江、张廷骧、王又槐等名幕也都再三强调办案要从宽治狱,“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参见:(清)万枫江《幕学举要》、张廷骧《赘言十则》、王又槐《办案要略》。 谚云:“堂上一点珠,民间千点血”,判案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更现实的原因还有出于对鬼神恶报的畏惧和因果循环的深信,导致刑名师爷对为“恶”三思而后行,愿以犯人为出发点着想,期为自己积德、为子孙造福。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不惜笔墨,强调要以从宽治狱为审判原则,并罗列了一批因此得到善报的名幕,充分反映了这一思想。汪辉祖在《佐治名言》末尾写道:“学者诚能读其书,志其志,一动念务在慈祥,一启齿务存忠厚,一下笔务皆慎重,久之纯熟,习若性成。人之修积既深,天之报施必厚,不在其身,则在其子孙。富寿贵盛,有不期然而然者矣。” 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造成置国法于不顾,庇护罪犯、开脱罪责,营私舞弊、枉法擅断。因此也有幕友谆谆告诫为幕者切勿出入人罪以求福报。方大湜在《平平言》一书中称“死者不可复生,爰书之所以不遽定者,乃慎重民命之意,非故出入人罪,救生不救死者也,朱子曰今之法家,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有罪者幸免,是乃所以为恶耳,何福报之有。”
(四)推许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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