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方面的建议
笔者认为,同性恋现象既然已经存在,那就不能忽视其存在性,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它,并保证同性恋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用法律的武器最终维护社会稳定。对此,有以下方面的建议:
(一)应允许同性恋者结姻,但是要循序渐进
我国早在2004年就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是新时代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婚姻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都已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我们不能剥夺同性恋者选择婚姻的权利,而且同性恋婚姻是不会危害他人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虽然同性恋者是我们社会的少数,但是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并不能忽视。允许同性恋结姻并不会对社会的秩序及其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任何不违背个人基本人权和社会利益的自由应得到尊重。一方面,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对同性恋者这一少数群体的保护,体现平等并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以后,目前作为受害者的“同妻”、“同夫”(女同性恋者的丈夫)的数量将大大减少,相关的案件的发生也将减少,这将是一个一举多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同性恋婚姻理解度不够,如果我们急切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同性恋婚姻,势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只是肤浅的认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其一直持反对态度。我们可以预测,中国人接受同性恋直至同性婚姻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程。在法律对某一事物作出肯定评价之前,人们往往用道德的力量来加以衡量。法律其实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养成的重要手段,党在十四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虽然目前同性恋所占人口的比例只有3%左右,但若法律“因为大部分人的反对,国家不去保护那些少部分人,那么国家就是在背弃国家法律,肆虐的剥夺其公民的权利。”因而在法律制定的时机不成熟,还不能维护相关人员的权益之前,用道德来衡量事物的对错成了一个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手段。因此,我们在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前,从道德的角度使公众对同性恋婚姻有了一定的包容度,再进行法律的制定,不仅能很好的维护相关人的权益,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得同性恋婚姻相关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顺利。
我们不能忽视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为了真正的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当首先提高公众对同性恋的了解度,使得人们能包容、支持同性恋及同性恋婚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再制定允许同性恋婚姻的法律。
(二)允许同性恋婚姻中配偶享有异性恋婚姻中配偶相同的权利、义务
我们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就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即同性恋婚姻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性家庭与异性家庭一样是社会的基本构成细胞,他们一样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了力量,因而应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后,赋予同性恋婚姻配偶享有与异性恋婚姻配偶相同的诸如社会救济、医疗、遗产继承、退休、离婚和相互扶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是理所应当的。而且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我们将可以赋予同性恋婚姻配偶诸如到医院探望的亲属优先权、病危后通知获悉权、手术同意权、殡葬决定权等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前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来解决的权利。
作为婚姻中权利义务的关键之一的财产权利是不得不提的问题。在同性恋婚姻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在同性婚姻破裂后,他们之间的财产分割将成为首要问题。因而如果对同性恋婚姻中财产问题的处理不恰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基于对同性恋者婚姻自主权保护的结果,真正的维护其合法利益,则应该将异性恋婚姻法中关于财产问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同性恋婚姻中,从而真正实现同性恋婚姻与异性恋婚姻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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