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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西方法律对复仇问题的认知(2)

时间:2014-03-11 13:4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西方法律文化有别于东方法律文明,我们对于西方法的理解多是从法律本身来理解的,而后才是法律理念。这反映了对外中华文明的认识过程。西方法律文明下复仇制度有着清晰的历史演进过程,与东方文明有着相似性,但是也存在着不同。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法之复仇规定

  古希腊为欧洲文明摇篮,作文明之端也上演着同态复仇的戏剧且复仇盛行。古希腊是神话的时代,其中有着大量关于复仇的记述。古希腊法律制度中,本人有为自己的亲人复仇的义务。于是复仇的链条开始运作,随着阿伽门农家族的故事的发生和传播,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诞生,因私力救济的复仇循环才得以有效限制。代表原始正义的复仇迈向了城邦的法庭裁判正义,私力救济让位于公权力。

  (二)欧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经历了同态复仇阶段。大陆法系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法,由于宗教、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形成了德国与法国两大分支。英美法系在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下也孕育成型,大体也经历了由同态复仇到禁止复仇的过程。英美法系的英国在诺曼征服前后对于复仇规定有较大差异,诺曼征服前的习惯法时期复仇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诺曼征服后对复仇等野蛮的行为加大了限制的力度,复仇作为制度和习惯法逐步消失。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制基础高,野蛮式的同态复仇几乎没有,由于法律的土壤深厚,建国之初就没有复仇制度的出现,国家也是明令禁止,认识到复仇属于一种“维护秩序的极为粗陋的方式”。美国法发展经历四个时期,最后诉讼程序取代了暴力复仇,法律文明代替了野蛮行为。

  (三)其他法系

  古希伯来法渊源为摩西律法基本原则《摩西十诫》,在《旧约·出埃及记》对同态复仇有具体记载,摩西以上帝代言人的口吻传达了上帝关于同态复仇的命令“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可见古希伯来对复仇在初期是支持的。古埃及法早期从肯定同态复仇逐步限制最终消失,其中对后世文明包括古巴比伦法、古希伯来法和古希腊法有很大影响。

  三、我国法律传统对复仇问题的认知

  (一)中华传统法有关复仇问题的理念

  在先国家时代的初民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是一个基本的单元结构,在从事生产的过程又形成了劳动依附关系。强烈的血缘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在氏族成员受侵害时占据主导作用,个体的权利被侵害引起了群体的义务承担,“复仇者心目中不是某人伤害了某人,而是某族对于我家族有伤害行为”。复仇已不是某个人和家庭的事,而成为整个氏族的责任,如霍存福先生所说“成为一体性义务”。由于处于未开化的蛮荒时期,复仇实施者是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成员,因而初民社会的复仇也称血亲复仇。在复仇方式上则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这就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为后世所沿用。在复仇结果上,被复仇者往往被处以极刑。

  (二)中华传统法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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