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

时间:2014-04-05 09: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温艳 点击: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环境法主体范围也有了不同的界定,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的主体,学者们的观点各不相同。有的学者予以支持,有的学者则持否定态度。自然体能否作为环境法的主体,需要从法理、制度及现实方面进行分析。自然体的权利保护并不一定要将其纳入环境法主体的范畴内,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以避免将自然体作为主体而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环境法主体;自然体;法理分析;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然的保护,学界出现了将自然体纳入环境法主体范围进行保护的呼声,但同时有反对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的观点。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一、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的两种观点

  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上的主体,综合起来分为两种观点,即认为自然体应是环境法主体和否认自然体可以成为环境法主体。(一)自然体应为环境法主体

  支持自然体成为环境法主体的学者们认为“只有将‘自然’与‘人’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置于平等的地位,才能使‘自然’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1]生态中心论把人类的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所有存在物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2]为自然体环境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伦理基础。且纵观法律主体的演变过程可以得知,法律主体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3]而且自然体主体权利的实现可通过代理人制度来保障实施。“我们完全可以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现代的公民作为自然物的环境权代理人或监护人,并建立相关的代理或委托制度。”[4](二)自然体不能成为环境法主体

  否认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的学者们则认为,首先,法律的出发点是人,法律的目的也是人,因为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人才能享有权利,自然体是不能享有权利的。[5]其次,法律上的权利,其本质是特定利益加上某种法律之力的保护,只有受法律保护方可成为法定权利,否则只是道德权利,是一种利益,而利益并不等于权利。[6]最后,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进行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障碍。如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不符合一般法律理念,动物如何享有权利和如何承担义务,人与自然体之间的权利的平等如何实现等等。

  在我看来,我同意否认自然体主体资格的学者们的说法,自然体作为无意识的物体存在,其应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虽说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体可以成为环境法的主体。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无论是在法理上、制度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缺乏必要的支持,而且设立自然体的主体地位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目前要确立自然体的环境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太可行的。二、自然体不能成为环境法主体的法理分析

  将自然体纳入环境法主体的范畴在法理上存在阻碍,主要表现为:(一)法律关系的本质不允许自然体成为环境法律主体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自然体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有以下原因:

  1.从社会关系上来看,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或物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的社会关系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人,必须要有人才能构成法律关系。而自然体并不具有人的特性,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从主体方面来看,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体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或是履行义务,虽然主张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的学者通过列举法人作为无生命体但却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例子来论证自然体也可以像法人一样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我认为这种论证并不合理。因为法人虽然不是真正的人,但它是由许多的人组成的,法人只不过是一种多数人意志的结合和代表多数人的组织,其本质上还是人的组合,而自然体则只是自然界中自然存在的东西,是与人完全不同的物种,它与法人本质上是不同的,所以不能通过法人的主体地位推出自然体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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