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类可能难以生存
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就意味着人与自然体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当人与自然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来进行取舍?人类的生存需要依赖于食物,而食物来源多是自然体,当给予自然体以主体权利时,我们就可能因为自然体受保护而难以找到可食之物,危及到人们的生存。如果自然体之间、自然体与人享有同等的环境权,那么人将无物可食,人类没有选择食物的权利,人类的生存又要靠什么维持?且环境法的初衷是为保护人们的生存,而如此规定则可能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图,此时,赋予自然体主体资格与法律的基本目标相互矛盾。
3.增加了人们权利寻租的可能
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人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资格,当人类开采利用资源时,就需要得到自然体的同意,而自然体本身无法表达意志,此时就只有通过人来表达自然体的意志。而人类始终都是追逐利益的,当其拥有批准资源开采的权利时,就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人们通过手中所拥有的权利来进行寻租,不仅使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还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问题,最终也难以达到保护自然体的目的。使得自然体权利的保护最后演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博弈,这与主张自然体主体地位以保护自然体权利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完全相背离的。
综上所述,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在法理、制度及现实中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现阶段自然体要作为法律主体是不太可能的。对自然体的保护,并不是只有将其作为法律主体才可以进行,我们只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为,并不断地完善有关规定,提升人们的环保理念,即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不必创设一个自然体的环境法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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