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主体(3)

时间:2014-04-05 09: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温艳 点击:

  2.人类可能难以生存

  赋予自然体主体地位就意味着人与自然体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当人与自然体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来进行取舍?人类的生存需要依赖于食物,而食物来源多是自然体,当给予自然体以主体权利时,我们就可能因为自然体受保护而难以找到可食之物,危及到人们的生存。如果自然体之间、自然体与人享有同等的环境权,那么人将无物可食,人类没有选择食物的权利,人类的生存又要靠什么维持?且环境法的初衷是为保护人们的生存,而如此规定则可能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图,此时,赋予自然体主体资格与法律的基本目标相互矛盾。

  3.增加了人们权利寻租的可能

  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人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赋予自然体法律主体资格,当人类开采利用资源时,就需要得到自然体的同意,而自然体本身无法表达意志,此时就只有通过人来表达自然体的意志。而人类始终都是追逐利益的,当其拥有批准资源开采的权利时,就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人们通过手中所拥有的权利来进行寻租,不仅使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还有可能加剧社会腐败问题,最终也难以达到保护自然体的目的。使得自然体权利的保护最后演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博弈,这与主张自然体主体地位以保护自然体权利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完全相背离的。

  综上所述,自然体作为环境法主体在法理、制度及现实中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现阶段自然体要作为法律主体是不太可能的。对自然体的保护,并不是只有将其作为法律主体才可以进行,我们只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为,并不断地完善有关规定,提升人们的环保理念,即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不必创设一个自然体的环境法主体制度。

  参考文献:

  [1]牟欣,高晓露.环境法主体浅析[J].法制博览,2013(1):82.

  [2]方金华,杨艳玲.论自然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J].法治研究,2009(1):25.

  [3]翁岱惠.论自然体的环境保护法主体资格[J].法制与社会,2010(3):22-23.

  [4]李铁英,杨晶,杨素华.关注自然物的环境权——由公民的环境权刍议自然物的环境权[Z].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17·福州)论文,2001:138.

  [5]刘小春.自然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J].法制与经济,2008(5):50.

  [6]张一粟.环境权主体之辨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1):96.

  [7]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81.

  [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7.

  [9]王圣礼.论环境法律主体与客体[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8:124.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