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快递行业丢件之法律救济
4.1救济途径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投诉是指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投诉程序是快递服务组织内部自设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不是必经程序。一般经过投诉程序能够解决大部分快递服务问题,是个比较好的解决途径。申诉是指,快件所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告。当事人可以向国家邮政局,当地消协或者工商局进行申诉,也可以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或者在国家邮政局网站上申诉。此外还有仲裁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一般而言,仲裁费用较高,且要达成仲裁合意,选用仲裁方式比较少。
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快递丢件后很容易产生扯皮推诿现象,一旦快件价值较大,很多人更愿意诉诸法律,提起诉讼。在快递丢件后,买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起诉卖家。卖家再根据具体情况向快递公司追偿。
4.2赔偿范围
根据《快递服务标准》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我们很清楚可以看到,对于快递丢件的赔偿主要有快件货物价值和运费。有争议的是预期损失是否要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损失超过快递公司在缔约当时可预见的利益范围的,应当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不能全额赔偿[4]。所以快递丢件后的预期损失的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3赔偿原则
快件丢失的赔偿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具体而言就是(1)当快递公司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应当赔偿全损。这里的故意,也包括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侵占所投递的快件。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快递公司不仅未尽到管货的义务,甚至还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2)当收件人对于快件丢失也存在过错时,过失相抵后,应按照双方过失程度按比例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契约符合《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属有效格式条款。对于契约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条款:“发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对于保价的,按照保价的实际金额赔偿损失;对于没有保价的,按最高限额2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来处理。当该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结语
快递丢件,关系个人私权,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能够存在,依靠人们对于不法,肯做勇敢的反抗。作为高附加值的朝阳服务产业,快递产业自身,对于快递丢件这一短板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完善快递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徐希燕.中国快递产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中国邮政局.快递服务标准[M].北京:中国邮政出版社,2008
3吕林娜.有关我国快递的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
4杨立新.确定快递服务丢失货物赔偿责任的三个问题[J].中国审判,2010(12)
(责任编辑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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