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分析(2)

时间:2014-04-17 16:48 来源:发表吧 作者:丁锋毕既伟 点击:

  (二)交单构成相符交单

  如同开证行履行承付责任的前提一样,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的前提也是交单构成相符交单。构成相符交单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提交的单据满足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二是规定的单据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及效期内提交至指定行或开证行。按照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这赋予了各行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与义务。然而,面对同一单据,由于把握审单标准的不同、知识经验的差异、现实利益的考虑等因素的影响,指定行、保兑行及开证行的审单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此时,以哪一审单结果作为确定保兑行是否履行保兑责任的根据呢?在保兑行认定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保兑行应履行保兑责任;在保兑行认为交单不构成相符交单,而利益相关方认为交单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交单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应交保兑行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或交由仲裁或司法予以裁决。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保障保兑行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在保兑行独立审核单据前,不能强迫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

  三、保兑行是否履行保兑责任的数种情况

  UCP600对保兑行的保兑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显然未能,也不能穷尽实务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形。理论与实务中,在保兑行未额外明确其保兑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如下几种情形:

  (一)交单人直接向保兑行交单

  交单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效期内直接提交保兑行,保兑行是否应该履行其保兑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当保兑行是信用证的指定行时,保兑行与指定行的身份实现契合,只要交单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并构成相符交单,毫无疑义,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当保兑行不是信用证的指定行,而交单人越过指定行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效期内直接提交保兑行时,保兑行应当履行保兑责任吗?答案隐藏于另一个问题之中,即保兑行是信用证当然的兑用行吗?

  根据UCP600第六条规定:“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从而明确了开证行是信用证当然的兑用行,但国际商会的历次意见及UCP600通篇都未提及并确认保兑行是信用证当然的兑用行。在缺乏UCP600的明确授权与规定的情况下,妄断保兑行是信用证当然的兑用行是没有根据的。在保兑行不是指定行的情况下,保兑行并不是信用证当然的兑用行。因此,当上述情形出现时,并不能视为交单人已经完成了交单,保兑行也就无从确认交单是否构成相符交单,只有在保兑行将交单人提交的单据转递指定行或开证行,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到达指定行或开证行、且构成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否则,交单人无权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

  (二)交单人直接向指定行交单

  在指定行不同于保兑行的情况下,若交单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是否必须履行其保兑责任呢?笔者认为,也应该分两种情况:

  交单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后,若指定行将相关单据转递保兑行,则保兑行应当按照UCP600第八条之规定履行保兑责任,进行相应的承付或议付。

  若交单人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后,指定行将相关单据转递给开证行,按照UCP600之规定,开证行必须承付,若此时交单人或指定行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保兑行是否有权拒绝呢?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单据的后续处理:如果开证行按指定行要求将相关单据转递保兑行,或者开证行退单后指定行将相关单据转递保兑行,应按指定行将单据转递保兑行的情况处理,即保兑行应当按照UCP600第八条之规定履行保兑责任,进行相应的承付或议付;如果开证行自行处置了单据,则保兑行有权拒绝要求其履行保兑责任的请求。有学者认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就应无条件地履行保兑责任,承付或议付相关单据,其根据就是UCP600第八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对UCP600第八条的误解。因为UCP600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保兑行承付或议付相关单据的前提是交单构成相符交单。若开证行自行处置了单据,便将保兑行与单据隔离开来,保兑行便被剥夺了审核单据的权利,何来独立审核单据?又何以认定交单构成相符交单呢?既然被剥夺了独立审核单据的权利,保兑行便无法认定交单构成相符交单,UCP600第八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便无法得以满足,保兑行更无须履行其保兑责任。

  (三)交单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

  按照UCP600第七条之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若开证行不愿或不能承付时,交单人是否可以要求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呢?部分学者认为保兑行应当履行其保兑责任,其理由是此时的开证行应视为保兑行的指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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