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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及其限制:避风港原则及其他(3)

时间:2014-04-28 17:33 来源:发表吧 作者:菅成广 点击:

  (二)国外司法机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研究

  1.直接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直接侵权就是指人为地直接地进行侵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涉案本人承担由自身的行为引起的各种损失,只在客观上根据其行为来判断,并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的想法以及需要。目前在中国对于侵权的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国外地区,尤其是美国最近几年在对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行为的管理上对我国产生了有价值的影响。在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ReligiousTechnologyCentrev.NetcomOn-LineCommunicationService,Inc,此案中,原告称被告DennisErlich没有征求到本人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利用美国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上传到网络上,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院明确说明,虽然著作权法中的规定比较严格,但是还有一些客观的因素需要考虑,例如一些共同责任以及责任代替等问题。美国的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仅仅是由于为侵权的行为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服务而受到牵连,这样的原因并不能让人服气。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自动地根据用户的要求而进行操作,因此不必直接承担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的共同责任。在承担共同责任的问题上,美国的相关法律与中国的不相同。美国法律指的是一个法人自身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然而却促使了其他人出现侵权的行为,这时要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是在直接侵权的基础上存在的,也是在本人能够了解到是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随着法律的完善,在判定时也变得逐渐严格化[12]。

  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的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老板对于员工发生侵权行为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替代责任是在一个法人能够监督并管理违法人员时,材料的使用对其有利益联系,就算不知道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也被看作能够承担著作侵权的替代行为。通常情况下,替代责任是建立在直接责任的基础之上的[13]。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实际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国家已经特别为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做出了规定,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正常地行使权利。相信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一定能够使人们正常享有的权利不被侵犯,从而提高网络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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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胡安潮.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

  〔2〕李百超.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J].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9(8):78.

  〔3〕汪镕.论网络公开文件存储空间提供者的责任[J].科技与法律,2011(3):30-34.

  〔4〕GordonSR.ValuationPrinciplesandTechniques[J].IntellectualProperty:Valuation,ExploitationandInfringementDamages,2008(12):223-227.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J].中国检查官,2010(9):100-101.

  〔6〕MichaelS,ErnstB,ChrisB.InternetTrafficEngineering[J].QualityofFutureInternetServices,2008(11):25-31.

  〔7〕张民安.公开权侵权责任研究:肖像、隐私及其他人格特征侵权[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203-210.

  〔8〕CatherineSS.Internationalcopyright:fourinterconnectedhistories[J].TheInternationalizationofCopyrightLaw,2009(12):123-127.

  〔9〕陈捷.基于并行数据库的空间信息网络服务技术[J].测绘工程,2010(3):67-75.

  〔10〕徐楷行.论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0(3):65-69.

  〔11〕郑国辉.网络服务供应商侵权责任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41-48.

  〔12〕ShinjiS.IncreasingTCPCapacityinWirelessMultihopNetworks[J].WebandCommunicationTechnologiesandInternet-Related,2009(9):40-44.

  〔13〕RomualdoPS,AlessandroV.Thenetworkofnetworks:agrowingself-organizedsystem[J].EvolutionandStructureoftheInternet,2008(7):38-42.

  (责任编辑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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