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城乡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曰益提高,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标准化生产,构建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提升,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发达资讯,大大增强了城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传统农户为主体的小生产和以难以计数的小商贩为主体的分散流通相结合的生产供给模式,不仅为质量安全监管带来极大的难题,也为建立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增加了难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等,可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业已具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经营比例明显上升,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比例达到20%。畜牧业规模经营迅猛发展,2011年全国生猪、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均已超过50%。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2012年农机总动力超过10亿千瓦,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机械化水平超过90%。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其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萌芽、发育。进入21世纪以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情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确立了我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家庭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最庞大、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94.1%的耕地、97.8%的集体林地、73.4%的可利用草原已经承包到户,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达到2.29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7%。亿万承包农户是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也是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培育和发展起来的。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早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劳动力转移和农户间土地流转,农村就出现了一批专业大户。近10多年来,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大量增加。在浙江、上海、吉林等地方,在当地政府推动下,形成了一大批家庭农场。截至2011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3公顷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其中6.67公顷以上的近80万户。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畜禽产品供给的重要力量,在肉鸡、鸡蛋等领域甚至成为主要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受历史上合作化的影响,部分农民谈“合”色变。但近年来,在农民强烈需求和政府积极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加速态势。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达64.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9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9.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方式,由此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动,大批龙头企业应运而生。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企业平均固定资产2300多万元。目前,龙头企业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原有政府服务机构的改革,一大批为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填补了原有政府公共机构改革所带来的市场空间。原有服务组织多以农资购销户、农产品经纪人为主,而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推动着经营服务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达到17.1万个,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达到511.7万户;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达到2.5万个以上,从业人员近100万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约4500家,职业经纪人达600多万,“土地管家”、“土地保姆”等一些新兴的农业服务组织也迅速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制度障碍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_些突出的问题:_是规模小、效益偏低。目前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公顷,90%以上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规模、产品规模普遍较小。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无论是种养大户、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普遍不强。二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运作管理随意性大;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的联结不紧密。三是人才匮乏。目前农村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为1.6%,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比例不足4%,生产经营人才严重缺乏;而且由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农业生产特点有关,也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有关。从根源上看,主要是农业农村发展体制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是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农业用地方面,我国农地是集体所有制度,农地由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的仅仅是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完全产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特别是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把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物权化。但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甚至还在按照人口增减调整土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预期。不少农民对流转土地心存顾虑,转出土地特别是长期流转的意愿不强,成为制约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发展的障碍。在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方面,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依然面临较大困难,许多规模经营主体反映其生产性建设用地需求无法满足。此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管国家承认其为非农用地性质,但却不允许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从而导致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拥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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