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时间:2015-07-14 09:27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源林 点击: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脱胎于功利主义又超越功利主义,中西方学者围绕其功利主义问题进行了持续评判。尽管罗尔斯正义理论夹杂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仍然在其社会基础起点、理论视阈界限、方法论创新等方面实现了对传统功利主义的超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超越
  自《正义论》发表以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一直受到了持续的批判。在看待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否实现了对功利主义之超越方面,这些批判主要围绕着正义理论是否仍具有功利主义的残留以及据此来评判罗尔斯是否仍停留在功利主义的范畴内等问题来展开。
  一、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超越呢?中西方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回答,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规则功利主义”说
  西方很多学者认为:罗尔斯不过是用对最大最小值的利益计算代替了功利的概念,用社会福利代替了快乐;其实,用不断增长的每个人平均功利量的措施同样可以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认为差别原则与平均功利原则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是没有多少理由的。[1]德国政治学家赫费评价说,“罗尔斯针对功利主义的集体幸福原则提出的正义原则涉及所谓社会基本财富和幸福的分配,并且这些原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是同一个主导目的,即人的幸福。罗尔斯虽然没有把基本财富和幸福直接联系起来,只是把它当作中介概念引进理性生活计划的思想,从而代替了一种间接功利主义。”[2]
  我国学者万俊人认为,“当代准则功利主义(即规则功利主义,——笔者注)的阵营较为强大,除布兰特以外……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道德哲学家罗尔斯等人也被归于规则功利主义之列。”罗尔斯创立正义理论以取代功利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否定性的革命,倒不如说是一种创造性的重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伦理学并不是纯义务论的,而是义务论与目的论的选择性综合,其主旨是义务论的,原则上是理想式的,而内容表达又是目的论和现实实践性的。[3]
  2、“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就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看法而言,他显然认为功利主义不适合作为正义理论而他的契约论则是最适合的理论。但是就我所见,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具有与其他非功利主义者相同的误解,即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允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的理论,并且是对分配漠不关心的。但是,……即使古典功利主义也不容许替代、功利主义牺牲和转换,他也不是对分配漠不关心。”因此,毫无疑问,罗尔斯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很多读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相应于福利国家的实际政治,他本质上还是资本主义的。但另有读者认为罗尔斯是平等主义者,而有时候罗尔斯自己也如此声称。”[4]
  劳特奈?G?佩弗将罗尔斯之“追随者”或讨论者分为两类:一类右倾,另一类左倾,与社会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相容。佩弗声称自己属于左派。根据佩弗所修改的罗尔斯基本原则,罗尔斯属于自由主义的左派。理查德?克劳思和迈克尔?麦弗森形容罗尔斯之政治理想为“有产民主”,这被他们认为比福利国家还稍左一些。[5]据此可说,罗尔斯一般被认为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或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
  3、“功利论与义务论的混合”说
  肯?宾默尔评价罗尔斯说,“最大最小标准这个精灵的出现意味着从功利主义出发并非必然会得出功利主义结论。我这样拒绝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家并不感到需要拒绝功利主义理论,那些幼稚的数学证明就像我根据哈萨尼的方法来重构罗尔斯一样,确实会得出功利主义的结论。但因此而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责难就象设计不当而制造了一张没有腿的桌子但却推诿木匠的工具不好一样。”[6]
  还有学者认为,由于罗尔斯早年的文章《关于规则的两个概念》是支持功利主义的,但是在《正义论》中却是反对功利主义的,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又不再强调发展一种广泛的、普遍适用的的伦理方法,而是更强调政治本质问题。因此,从罗尔斯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义务论与功利论之间的不断争论有时甚至会发生在一个人身上。”[7]
  可见,想简单地把罗尔斯归结为是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或自由主义者都是有失偏颇的。但是,我们绝不可以因为罗尔斯强调行为遵守规则就把他的正义理论归于规则功利主义的范畴,因为这不仅与罗尔斯自己的理论倾向不相符,而且也不符合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义务论实质。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功利主义色彩
  从严格意义上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论基础是继承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的,强调社会合作与社会和谐,强调平等自由和分配正义,尤其是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具有明显的反功利主义性质。因此,如果简单地把罗尔斯正义理论归于功利主义范畴是有失公允的,而应该把它归于义务论的范畴才更符合这一正义理论的实质。
  当然,由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时又是脱胎于功利主义目的论的一种思想,加上罗尔斯早年受功利主义理论影响较大,因而他的理论本身就具有一种调和主义的性质并不可避免地夹杂有某些功利主义的色彩。我们认为,一方面,罗尔斯的确对功利主义给予了深刻的批评,但是另一方面,他的正义理论至少在前提、过程和目的等方面还是没有摆脱功利的考虑。
  第一、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以对各种基本利益的分配为前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关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理论,为了阐明原初状况中的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动机,必须假定一些关于社会基本利益的观念,它是正义理论的前提,罗尔斯称之为善的弱理论。这些社会基本善是人们参与社会合作和选择正义原则的前提。我们知道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重要一点是主张正当先于善,然而在这里,他不得不在正当之前假定社会的基本善。
  罗尔斯认为正义在善面前是中立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和安排生活,他们可以具有不同的善观念,社会不应强调善观念的一致性,多元化的善本身就是一种善。但是“如果(正义)两个原则被理解为非目的论,在各种不同的善观念之间是中立的,它就不能作为排斥特定的善的基础,因为这样就会侵犯两个原则;除非它被理解为仅有一种善观念具有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才是合理的。”[8]
  第二、最小最大值的选择原则本身基于最大功利的考虑
  最小最大值是照顾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为参照点。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满足此原则就会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获利。最大的最大值是照顾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参照,按照功利主义者的理解,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想状况就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对每个人都有利。最大的最大值原则的“最大的”含义是指最大多数人,最小的最大值原则的“最小的”含义则是地位最差的人;从这一层次上看,二者之间逻辑上并无不相容之处,换句话说,当这两个原则共同指向公共利益时,它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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