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超越(2)
时间:2015-07-14 09:27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源林
点击:
次
从个体选择的心理策略上讲,正义理论的“最小最大原则”与功利主义的“最大最大原则”都是个人立足于自己的现实,寻求最大利益的考虑,其差别仅仅是人们对所处的环境及冒险的态度不同而已,如果最大的最大是功利原则,那么最小的最大也是功利原则。
第三、维持社会合作考虑的是社会整体的最大功利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要比他单独一个人生活得更好一些。在特定的情景下,实践功利原则可能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会导致一些人退出社会合作,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在实践上会给每个人带来更好的结果。如果把功利的实践原则和评价原则分开,那么正义原则又可包容在功利之下了,因为这种正义原则从功利原则的评价角度看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从理论创新的角度看,大至理论上的重大转型、小至某种程度上的修正都应该看成是一种理论对另一理论的超越。罗尔斯以他的正义原则代替功利原则,以契约正义论的义务论代替功利主义目的论,以正义优先于善代替功利主义的善优先于正当,以及对功利主义将个人选择简单扩大为社会选择的纠正和对功利主义只关注最大善的追求而不关注善的具体分配的批评,都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此外,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至少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超越。
第一,从正义的社会基础来看,罗尔斯在论证他的“良序社会”时得出的“相互利益是正义社会的产物”这一观点,超越了功利主义把同情心和仁爱当作正义社会之起点的观点。也就是说,与功利主义把相互善意等情感看作是正义社会发展的起点相反,罗尔斯认为相互善意、相互同情恰恰是正义社会的终点,并且它只能是正义社会的最终产物。因为,对功利主义来说,同情心的普遍存在是建立正义社会的必要心理条件。而罗尔斯认为,正义社会的心理基础并不是同情心,而是在道德层次上低于同情心但比同情心更为普遍的互利愿望。只有在业已建立的正义社会的基础上,同情心才有可能逐渐发展。功利主义在“缺乏相互性的情况下直接诉诸于同情的能力,视其为正义行为的基础”从而把正义行为建立在一个比互利动机“弱且鲜见的意愿”之上。[9]在罗尔斯心目中的“良序社会”中,一旦包括相互利益和相互善意在内的相互性由刻意行为变成了习惯,再由习惯发展为自然,它就会逐渐退出人们的意识范围。久而久之,人们就不再意识到,相互利益本是相互善意的先决条件,而相互善意本身亦是具有相互性,而这种“错觉”又会反过来维护和巩固貌似自发的相互善意。[10]
第二,从理论视阈的角度来看,罗尔斯以可能的功利扩展了现实的功利,超越了传统功利主义的狭隘的经验眼界。正义作为维护社会合作的条件,必须为每一个社会个体所接受,那么怎么才能达到一个大家都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呢?显然从现实出发是不可能的,在现实情况下,人们是不平等的,不管是从先天素质来看,还是从后天的社会地位来讲,现实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个人利益的不一致,利益不一致的个体之间难以达成普遍的稳定的共识。为了达到一致共识必须消除人们的不平等意识,罗尔斯借助于“无知之幕”达到了这一点。“无知之幕”的假设受到人们的普遍怀疑,被认为是理论的虚构。我们认为误解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忽视了对可能世界的理解。我们知道,直接当下的现实虽然是固定的,但现实又不断地向可能世界变化,影响向可能世界变化的因素也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在较长的一段历史时间里,这种变化就更明显了。只有从这种可能性出发才能理解罗尔斯所谈的个人不仅是社会中的人,也是历史中的人,其正义原则不仅是社会的正义,也是历史的代际正义。
第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罗尔斯以对契约的重新解释取代了功利主义的经验推理。功利主义对正义的证明诉诸人性论和经验论,理性和仁爱是正义的保证。正义就是为了满足人性的需要,它不是由人们选择的,而是由人性决定的。在罗尔斯这里,正义被看成有理性的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签订契约的目标。罗尔斯所尝试做的,就是将传统上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契约普遍化,并且将它进一步抽象化。传统契约论衰落的原因是历史上没有自然状态这一事实。罗尔斯为了避免这一困难,直接说明他的契约论是假设性的,强调原初状况不是历史的事实,也不是原始的文化环境。契约论在罗尔斯那里成了思想实验的工具,是为了解释和证明正义原则而设计的。罗尔斯是通过“反思平衡法”来证明其契约论的。所谓“反思平衡法”,就是通过对一种正义观的反复比较、修正达到与社会流行的、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相接近的状态。“这样的反思过程能够真正使得一个人持有的各种信条相互适应,也许可产生一种自洽的信条体系:一种统一的和完整的正义观念。”[11]这在罗尔斯看来,就是达到了反思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赵敦华.当代英美哲学举要[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436-437
[2]赫费.政治的正义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5
[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36,723
[4]盛庆琜.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0(5):120-12
[5]RichardKrouseandMichaelMcPherson,“Capitalism,‘PropertyOwningDemocracy’,andtheWelfareState”,inDemocracyandtheWelfareState,ed.AmyGutmann,Princeton,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8,P.79-105
[6]肯?宾默尔.博弈论与社会契约[M].王小卫,钱勇译.韦森审订.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67-68
[7][美]W?L?迈克布莱特.最近西方哲学中的伦理和道德问题[J].学术月刊,1994(9):102
[8]参见IanShapiro.TheEvolutionofRightinLiberalTheor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P.216
[9]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P.501
[10]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69-170
[11][美]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M].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70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