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论“乐”的伦理学内涵(2)

时间:2013-10-15 15:03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陈晨 王立新 点击:

  其次,《庄子》把世俗之"乐"视作对外物或外界的一种拘泥。由于这个层次的乐并非《庄子》所主张的,所以其含义较为消极,然从整体上看却不妨碍《庄子》自身所向往之乐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例如,《徐无鬼》中说:"知士无思虑之变则不乐,辩士无谈说之序则不乐,察士无凌谇之事则不乐,皆囿于物者也。"{4}这些行为,无疑是"囿于物"的表现。"物"不仅指物质也指对一切社会价值的外在追逐。所以知士、辩士、察士"此皆顺比于岁,不物于易者也。驰其形性,潜之万物,终身不反,悲夫!"{5}他们放任自己的形体和本性,淹没在万物之中,终身也不肯回顾。换句话说,他们执着于一己的才华,以致往而不返。他们所引以为乐的东西,反而限制了他们心灵的自由。对此,庄子主张"无为"。但是《庄子》所说的"无为",在此处不能简单理解为在实践领域无所作为。因为彻底的"无为"并不能解决人的谋生问题,《庄子》主要是在提醒世人不要将生命附着于外物,从而探寻出"适性求真"的处世伦理。

  《庄子》主张建立在"适性求真"的基础上之处世伦理。此一观点亦可分两个角度来说明。首先,一方面,庄子是要脱离现世,逍遥于无何有之乡,超然而全天寿:此即《庄子》由其解脱的伦理说所归结之处世目的。{6}另一方面,《庄子》并没有放弃对现实政治的批判和对道德的合理化改造的努力,此可称为《庄子》之处世关怀。就前者来说,它上接庄子之宇宙论,走向超越性的生命伦理与体道伦理;就后者来说,它下启庄子对现实的忧患意识和尖锐的问题意识。为了消弥现实政治中存在的冲突,《让王》中这样写到:"其于人也,忠信尽治而无求焉。乐与政为政,乐与治为治。不以人之坏自成也,不以人之卑自高也,不以遭时自利也。"{7}则庄子理想的政治,在于人乐于政则我为政,人乐于治则我为治。意即我所行的政治都是顺从人们的愿望的。同《人间世》篇一样,《庄子》欲说明处世之道只求心之所安,对于"知其不可奈何"之事,只有安之若命。而对于自己职责所在,也应尽其在我,这样便不论做什么事情都能适性自得了。

  二、自然之乐与生命伦理

  《庄子》论"乐"的第二个层次与生命和死亡紧密连结,进而提升至具有审美性的自然境界。生死虽仍属于世俗问题,但已经是人所能面临的终极意义问题,故应与其他问题相区别来看待。《庄子》在论生命之乐时,首先消解了乐与苦、生于死相对立的矛盾。

  《庄子》从道的境界反观人之存在,展开其具有根源性伦理意义的生死观,而自树立起一套生命伦理的关怀。人在世间无法回避的两大戒律,一是"命",即自然的戒律;一是"义",即人类社会的规范。《庄子》以德来消解两大戒律带来的压力。《人间世》云:"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于悦生而恶死!"{8}以德来修养内心,不受喜怒哀乐情绪波动的影响,知道这些是无可奈何的,坦然接受自己自然的命运,这就是德的极致。这里的"德"不是社会道德层面的,而是生命的自然之性与自然状态。人到了视死生为自然的境界,就不再执着于生之乐与死之苦,进而领会逍遥的自然之乐。这种乐不仅是精神上的,也是身体上的,身心一致,才有真正逍遥的自然之乐。

  其次,《庄子》将生命之"乐"纯粹化,而以审美的原则和视角赞颂生命自然之美、自然之乐。在道家学派,庄子比任何人更集中地关注人生问题,就老子与庄子而论,老子较着重于宇宙论、社会论、认识论等,属于思辨的哲学,而《庄子》则从内容到方法都以近乎审美体验的表述方式,把道引向心灵,从而使人对道的契合与追求逍遥之乐相结合,成为一种人生境界哲学,把人所能臻至的最高境界描述为超越一切物质的、逻辑的、社会声名的局限而达到绝对之乐,这便是庄子之乐在人生面上的发挥。{9}通过这一种发挥,《庄子》将人生之乐递升到"自然之乐"的层次,而能以审美之精神遨游于世间,更进一步则能上升到"至乐"的体道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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