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封建社会在中国长达几千年之久,封建宗法制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封建的家法族规。于家而言,它是重要的权威;于国而言,它是统治者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明清作为封建社会的末期也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封建社会的缩影。这种限制在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方面的表现显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明清;封建宗法制;家法族规;女性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28-03
一、明清家法族规的女性限制概况
(一)明清家法族规的发展特点
1.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发展到封建社会晚期。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家法族规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离我们最近的封建社会的家法族规。封建社会的加法族规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以君权为核心。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是建立在分封加爵基础上的庞大统治体系。君权在上,高于一切,所有族群的家法族规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的,不能与君权至上相违背。二是传统封建礼教的思想对封建社会家法族规的制定起着权威的指导作用。封建统治的稳定需要大小家族的家法族规来辅助,有句话“天高皇帝远”,历朝历代的统治虽然有分藩制郡县制等层级统治,但是皇权的力量毕竟有限。家法族规在完成自己本意上的目的,即保证家族血统的纯洁完整安定之外,无意中帮助封建王朝加强了社会统治。本质上讲,皇权身边的皇家宗室也有自己的家法族规,而且往往比普通家族更为严厉苛刻,因为直接关系到皇室血缘的规制管理,关系到皇室安定和皇权稳固。明清时期,封建社会走到了末期,其统治方法和手段之完善也达到了历朝历代的顶峰。此时的家法族规发展到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后期,是封建社会家法族规中相对完善的阶段。研究此时的情况,对于我们了解整个封建社会家法族规体系在女性限制方面的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2.明清时期成文家族法普遍存在。原始部落时期起源的家族法依靠的是口口相传,那时候人们往往以地域为区分,形成发源于某一个祖先的一个部落或者族群。到了封建社会初期,成文的家族法出现,具体是指一个家族的族长或长者将家法族规撰写成文字,之后世代相传,以确保自己家族的“风清气正”,把良好的家法族规传统延续下去,形成礼数不忘本的限制。宋朝以后,统治者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完善对辽阔疆域的管理,缓和阶级斗争的矛盾,将安定稳固的观念渗入各大分封的家族法中,大力提倡制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封建王权稳固的家族法。明清时期,皇帝发到各地的宣讲、律例中含有大量指导家族法的内容,鼓励官臣子民“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等等。皇权的加强导致官臣拿圣旨当做“皇恩浩荡”的褒奖,在家归族法中直接体现出来,是本族的一种荣耀和尊贵的体现。各级封建官吏将宣讲律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也是明清时期的一大特色,对促进皇权和家法的融合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明清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
明朝开始,以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盛行一时,成为明清时期的主导统治思想,也是封建地主阶级加强封建统治的重要理论工具。明朝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颇多,其程度从程朱理学代表程颐的一句话中可以看出一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现在常常用来形容一个人不畏权势、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凛然正气,可是这句话的原作本意并非如此。当时有人问程颐,一个年轻女子出嫁后带着孩子守寡,若是夫家家境贫寒,丈夫死后家里没有了主要劳动力,女子和孩子会不会饿死?程颐回答:“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因为那个时期女人是不能轻易出门的,更不可能像男人一样外出谋求生计,夫君死后不许再嫁的规定其实剥夺了很多女子和孩子的生存权。明清时期,对妇女三从四德、贞操方面的限制近乎苛刻,然而在当时却被主流社会思想接受,足见主流思想对社会的深刻影响力。明朝家法族规中对女性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男女七岁不同席”“女无事不出中门”,可见在明清时代,男女儿童在抚养上的平等主要在7岁之前,而7岁之后,女性就进入了封建礼教所设置的角色中,自己的命运和未来不是自己能掌控的。7岁以后,女子就不能和其他兄弟一样同桌吃饭,没有特殊事情不能出“中门”。“三寸金莲”成为封建社会的中国特色,为的就是“禁足”,归根结底为了加强封建君权时代的男权统治。有的家规中规定女子嫁入家门后,娘家仆僮前来探访,只有主家允许问安之后才能见面,而且不能随便交谈;女子出家后须遵从三从四德,应“传宗接代懂妇仪”,“事姑孝事夫顺妯娌谦和宗党雍睦待下慈惠行止端庄勿多言勿懒惰”,没有任何发表意见的权利,只能“顺从”。最基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把女子的年轻时代完全框定在封建教条中,充分体现了男权时代女子依附于男子的生存状态。
2.对女性婚姻的限制。明清时代的族法家规对女性婚姻的限制首先体现在结婚制度上。在明清时代,女子婚姻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家族等级思想的层层分级延伸到婚姻中,男女通婚不仅仅是个人,更关系到家族联姻,父辈和族长对婚姻有绝对的支配权。家族联姻讲求门当户对,女子是无权自己选择的。女子若嫁到社会最底层,或者男子娶社会最底层“丐户”者,有可能被削除祠堂家谱,不得认祖归宗。这在当时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嫁前未见的情况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时代对人性限制的悲哀。明清时代族法家规对女性婚姻的限制还体现在“从一而终”上。对于女子的从一而终规制,族法家规甚至要高于国法,因为女性出轨按照国法不至死,但是在很多族法家规中,女子出轨意味着被处死,规惩处死的方式也有沉潭、活埋、自尽、勒毙、丢开等多种残忍方法。而同样犯戒的男子只会被杖责或者驱逐。另外,不管多么年轻的寡妇,都禁止再婚。文章的开头提到过,即使是贫困家庭,夫君死后面临忍饥挨饿风险的寡妇,也不允许改嫁。封建礼教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可谓是“胡萝卜加大棒”,一方面是严厉制裁改嫁者,另一方面是对超过50岁的寡妇立“贞节牌坊”,所在的家族也会因此光荣。妇女在这种情形下,别无选择,只能做贞洁烈女,不同的是有人撑得下去,有人早早逝去,而为夫殉情或陪葬的也被尊为“贞洁烈女”,并立贞节牌坊。这种牌坊在我国多个地区都有过,其普遍性体现出了那个时代对妇女限制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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