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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及成果评价制度剖析

时间:2014-03-26 09:57 来源:发表吧 作者:温丙帅等 点击:

  摘要在对我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及成果评价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评价制度组建原则、受评客体范围及与评价制度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建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科学的社会服务及成果评价制度。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3)29-0079-05

  2011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中指出:“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1]并在条例中为科研成果评价方式提出了具体标准。

  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比较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广州市教育局对教科研成果的鉴定出台细则,对重大课题成果与一般课题成果分别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标准,并在鉴定标准和内容上出台了八条细则,具体规定了鉴定程序。浙江省科技厅出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其亮点是给予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的独立性,中介机构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上述一些科研成果评价政策,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相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还过于宽范,在实际的评价中评价标准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多。

  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2]。在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中,同样也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及统一评价标准,要将成果所有者、高职院校、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利益都照顾到,并基于各方的利益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体现评价制度公平民主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评价程序公正。主要指成果评价程序的制定、执行、反馈、监督等方面的公正性,即评价程序的产生环境是否公正、程序的条文制定是否经过相关专家的集体论证、程序的实施主体如果是相关利益方是否回避、依程序评价后的成果公信力程度,以及是否具备法定效力,对评价程序是否具有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产生是否是民主、公正的无利益相关方,评价出现瑕疵补救措施的公正性等方面。

  二是评价过程公正。具体指评价主体产生、选用的公正性;评价客体的受审范围设定的公正性,是否考虑到了各利益方和非利益方的相关成果,是否按统一标准受理评审的客体;评价标准的公正性;评价成果最终认定时是否经过民主投票合议产生;评价结果是否及时公示;是否设有成果评价的电子信息互动平台。

  (二)科学性原则

  评价制度硬件方面的科学性,具体体现在成果评价机构的组建方式(独立、共建或政府分支机构的选择);成果评价组织框架(对横向和纵向的选择),成果评价人员的组成(对成果的数量进行科学评估,论证要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价方式的选用,评价机构成员的配备依据、具体职位的设定、人数的配比(要本着高效、低成本的原则)等方面。

  评价制度软件方面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成果评价的具体流程和评价制度具体建设上,评价成果受理的标准、依据、时限;评审程序具体内容制定等方面的科学依据,以及相关评价成果的分类原则;评价专家的选用和搭配的方法;利益方回避制度的标准,不同学科评价成果由具体评价方制定。评价制度理论建设包括评价制度的制定、执行、反馈,评价内容的分类、受理,评价方法等方面的合理性和科学依据。在评价制度制定方法和人的主观科学性方面,参与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高效、公平的态度全面思考成果评价制度中的问题,成果的认定过程要先调研、收集资料,再进行讨论、分析和科学评估,最后再在相关制度下产生结论,要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

  (三)利益共享原则

  在成果评价中,评价机构是基于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建立的共用平台,任何一个评价的过程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评价的总体设计是顾全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利益相关理论要求评价机构在决策中妥善处理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给予其科学公平的待遇,平衡他们正当的权益要求,抵制他们的非分要求,争取不同利益相关者最大程度地合作以便实现评价成果的科学、公正。“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中,利益方主要涉及高校、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个体等,有公权力、自治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碰撞与共融,在平衡各方利益时会遇到很多困难,这就要求建立一个权力平等、功能排它、利益共享、科学公正的制度。

  (四)优势互补原则

  确立优势互补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各方让渡权力、平衡权力,确定契约,依契约要求进行成果评价。发挥各方面利益体的优势,建立相互合作关系,这是凝聚各方权利保障的最大优势。高职院校拥有丰富的科技人才和科研条件,企业拥有提供科研实践的天然平台和成果直接转化的渠道,政府部门有一定的经费和政策导向等资源,第三方机构拥有公平的有利益纠纷的理论实践框架,因此,只有将几方利益体结合,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引发合力,发挥评价制度的公正、科学、高效。

  二、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现状

  (一)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

  1.对产出专著、译著的评价

  一般由学校科研处组织评价,“双师型”教师的专著必须是在参与校企合作的项目或同期间的教学实践经验中产出的,要具有原创性并独立编辑,内容要依托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研究体系的主编作品,字数一般10万字以上,正规出版。“双师型”教师的译著,是指翻译该行业内权威或实用性强的相关外文著作,转换为中文或中文翻译成外文的作品,并在国内外公开出版。

  2.对产出论文的评价

  总体评价标准相同,每所院校对权威核心或国外发表的论文有自己的标准,论文内容方向必须和作者的研究方向具有关联性。国内发表论文一般要被CSSCI收录,分为核心和非核心,字数一般4000字以上。国外发表的论文一般要被EI或ISTP收录。每所学校由学术委员会出台具体的论文评定细则。

  3.对产出的获奖成果、专利和研究咨询报告的评价

  获奖成果一般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科研成果奖,还有市级、院级的教科研成果奖,具体学校认定标准有一些差异。专利评定方面,一般以发明专利为主,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为辅,认定依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发明的评价标准。咨询报告,一般指未公开发表或出版,被省部、市级党政机关和权威组织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件等,具体内容应与“双师型”教师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4.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创新培养模式的评价

  培养模式的创新也是成果之一。其评价结果一般都是由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专家经过民主评议得出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主要集中在教学效果、学生技能掌握和就业后的社会反响等方面。

  (二)企业对“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

  1.对产品开发成果或技术开发成果的评价

  以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对合作成果认定办法为例,一般在国内开发的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与国外企业合作的开发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成果的技术水平须经过鉴定、评估,或经专家评审认定。已经实施的,目前的经济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应未超过项目预计达产时总规模的30%;未实施的应在认定后两年内予以实施。对实际投资规模有一定的金额限制,知识产权明确,已在国家或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立项的项目,免于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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