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回避制度中的“合成谬误”成因及对策研究(2)

时间:2014-04-02 14:1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东玲陈文汉 点击:

  2.忽略文化因素的影响,回避主体的界定过于狭隘。我国自古就是一个注重血缘、地缘、亲缘“三缘”关系的国度。“三缘”关系在我国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这也是影响我国干部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两部法律都对回避的主体进行了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譺?訛。但是,通过分析回避制度中规定的回避主体可以看出,其回避主体主要是指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并且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在我国“三缘”文化的影响下,具有影响力的不仅仅限于这些人员,还包括受到其亲属权力影响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存在在人们看来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的文化是注重“三缘”关系的。因此,正是由于在文化支撑下的这种“群体无意识”的叠加后才出现了现在的“火箭提拔”。也导致了我国干部回避制度的“合成谬误”。

  3.公民在回避制度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公民是干部主要的服务对象。公民对于回避制度的执行享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干部回避制度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回避主体的界定上都陷入了“合成谬误”的陷阱中。这也就使得公民的监督作用难以得到发挥。虽然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公民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但是同时也是公民在回避制度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才使我国的回避制度进一步陷入了“合成谬误”的困境。其主要体现在:

  首先,干部回避制度往往在某一地域切实得到了贯彻。但是,由于我国文化因素的影响,干部之间利用影响力相互为对方谋利益的行为逐渐在干部中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在此过程中,公民作为监督的主体,同样也受着这种文化的熏陶,久而久之,这种行为就被社会所接受。公民的监督作用完全被忽略。此时的回避制度就陷入了另一种程度的“合成谬误”。这样也就导致我国干部的回避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其次,干部回避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公民有权力对其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的内容进行质疑。但是,对于我国公民而言,较为容易进行监督的是干部回避制度的程序。但是回避制度中程序性规定的缺乏却又使公民丧失了这份权利。因此,在没有监督下的程序,也就只能继续陷入“合成谬误”的陷阱。

  4.干部回避制度难成法律体系。上文已经提及我国法律对于回避制度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各地实践情况不一,如若只是按照同一种情况进行执行,往往就容易陷入“合成谬误”的困境。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公司在进行跨国并购的过程中,起并购的不仅仅是其资金、设备、人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国的文化。因为,不同的国家文化背景不同,如果只是按照一个国家的文化进行管理,这个公司势必会陷入“合成谬误”的困境。我国的干部回避制度同样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我国各地虽然文化背景一致,但是,不同地区的情况是不相同的。如果没有一部统一全局的法律就很难起到指挥的作用,这样也就容易陷入了“合成缪误”的陷阱中去。

  三、改善干部回避制度中“合成谬误”的原则及对策

  1.改善干部回避制度中合成谬误的原则。干部回避制度中的“合成谬误”形成总体来说是由于全体的无意识和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因此,要改善干部回避制度,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摆脱“合成谬误”困境的困扰。首先:无论是干部还是公民都应该摆脱这种群体无意识的状态。彻底改变干部回避制度中徇私枉法的做法。其次,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切实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切忌以偏概全,真正做到局部与整体的结合,尽量避免合成谬误的出现。

  2.改善干部回避制度中“合成谬误”的对策。至于如何改善干部回避制度“合成谬误”,在遵循以上两个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该针对干部选拔中出现“合成谬误”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的对策。

  (1)应该积极完善我国法律中的程序性规定。上文已经提及我国在干部选拔中有关回避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有必要积极完善程序性规定。至于如何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回避申请的程序。不仅仅局限于法条的规定,应该在地方的细则中详细列支申请所需的文件以及申请的主体和申请的提交等方面,所需要的表格应该一应俱全。其次,完善申请审批的程序。回避的是否准予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申请的审批程序和审批的实施者作出具体的规定。再次,准确界定申请和时间限制。对于干部选拔来说,时间是重要的,只有在进行干部选拔之前审批完毕,才能真正地保证干部选拔中的公正。最后,明确救济的程序。在对回避的申请、审批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回避的救济程序的规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回避的救济提及可能较少,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强调对回避的救济程序。

  (2)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放宽回避主体的限制。“官二代”的现象不仅在我国存在,在国外也是存在的。通过研究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问题的解决可能由一定的好处。其中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主要有:第一,对近亲属的界定方面来看,美国法律禁止联邦官员雇用任命、推荐或提升自己的亲属到该官员所控制的任何机构或部门工作,并指出亲属是指公务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舅婶姨、侄甥、岳父母、婿媳、姻兄弟姐妹等,涵盖面非常大;菲律宾对亲属也作出了扩大的解释,与美国相类似。第二,从干部选拔的方法来看,美国在进行干部选拔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人情”作用,多采用评价中心法,即由组织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聘请来的职业心理学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对该组织拟选拔的人进行选考?譻?訛。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则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都要依照本法律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其人的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能力的其他实证来进行。”录用考试对于具备人事院规则规定的报考资格的所有国民,在平等条件下公开进行?譼?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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