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3)

时间:2014-04-05 09:23 来源:发表吧 作者:贺星婵 点击: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从现在看来是更好的立足于司法审判者的角度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它的设计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强制规定一审终审制,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严重不足,导致了立法目的与实际运行状况的偏离。所以,我认为在小额诉讼制度中的一审终审应该赋予当事人合意适用程序的选择权。例如,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案件,应该赋予当事人选择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不上诉。如果仅仅根据标的额限制,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如果小额诉讼无法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话,则小额诉讼案件应该实行简易的二审终审。否则小额诉讼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我认为,我国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甚至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例如:在受案范围的限制上,应该适度放宽。给予办案人员的一定的自由的裁量权,让办案人员选择是否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则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样,最终使小额诉讼既能方便当事人,又可以缓减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优势。

  注释:

  ①齐树洁.小额诉讼:从理念到规则[J].海峡法学,2013.3.

  ②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制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③[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建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④[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

  ⑤[台湾]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学大学出版社,2011.

  ⑥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⑦廖中洪.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J].现代法学,2012.9.参考文献:

  [1]肖建华.民事诉讼立法研究与理论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齐树洁.小额诉讼:从理念到规则[J].海峡法学,2013.3(1).

  [3]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J].国家检察院学院学报,2012.

  [4]徐琦.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3.05.

  [5]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11.

  [6]邓梦荻.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立法现状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13.4.

  [7]汤维建.新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国检察出版社,2013.

  [8]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民事诉讼法立案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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