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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3)

时间:2014-04-14 16:28 来源:发表吧 作者:扎西旺姆 点击:

  四、国际环境保护中国家责任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时,诉讼当事人只能限于国家之间,法人和自然人虽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但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因此,法人和自然人遭受环境污染损害后如何追偿成为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表明,法人或自然人通常是通过国籍国作为其有权代表行使其求偿权。但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而设立的,其管辖权限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交的争端和其他国际协定授权管辖的事项。因此,为弥补国际法院诉讼主体的限制和国际海洋法庭管辖权的限制,为完善国际环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必要建立国际环境法庭。国际环境法庭应当以解决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因习惯法或条约涉及的法定环境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也是国际环境法庭的重要职责之一。国际环境法庭将确保采用成本敏感而且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包括:非约束性协商;仲裁与调解;具有约束性的仲裁和司法认定,以及司法咨询意见。重要的是,国际环境法庭不止服务国家,也面向个人、企业和公民社会——这一点与传统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很大不同,是人类迈向国际环境正义的重要一步。⑤

  [注释]

  ①数据源于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HViisoJ1ad7k5Kdp9-

  YZRXCaLdJVrH5JfNI02Rs_YSeZeg0JbTcwrOhlT-JLzyG。

  ②《国际环境法》第243页,林灿铃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第2版。

  ③《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第103页,帕特莎波尼等著,那力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7月版。

  ④《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载于《世界环境》1983年01期。

  ⑤斯图尔特.A.布鲁斯:世界需要国际环境法庭,载于中国低碳网http://www.ditan360.com/Dongtai/Info-109548.html)。

  [参考文献]

  [1]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著.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2]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M].人民出版社,2011-11.

  [3]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

  [4]林灿铃.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J].比较法研究,2000,(3).

  [作者简介]扎西旺姆(1988—),女,四川甘孜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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